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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文号:广师大党委〔2019〕147号,施行时间:2019年7月15日)

 

第一条 为切实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水平,实现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全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也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范围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后纪委指定专人负责传达会议的内容,并征询其意见。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的第一议题是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其他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和时间一般应提前通知各位委员,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后,再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与会人员对会议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决策。休会后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酝酿,意见成熟后再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若意见仍存在严重分歧,应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纪委全委会主要议事范围:

1.第一议题是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3.按照学校党委作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4.研究审定学校纪委的决议、决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向党代会、学校党委、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等。
  5.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立案;听取案件汇报,分析案情,决定或取消对有关党组织、党员的处分;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6.监督检查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听取二级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述德报告,并进行评议。

7.讨论审议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8.需要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坚持回避制度,凡讨论干部任免、案件查处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议题,本人应回避。

第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涉及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十条 纪委委员要带头执行纪委全委会的决定,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提出。但在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纪委全委会的决定。

第十一条 经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的事项,以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或材料,由纪委书记或委托纪委副书记签发。

第十二条 对会议的决议、决定,由纪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和督促检查,记录办理情况和结果,必要时在下一次纪委全委会上做简要说明。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担任会议记录,会议内容可以公开报道的,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广师纪委〔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