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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干部约谈工作制度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干部约谈工作制度

(文号:广师大党委〔2019〕148号,施行时间:2019年7月15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督促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根据《广东省省属高校干部约谈工作制度》(粤教工委办〔2016〕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约谈及其分类。约谈是学校党委、纪委为推动落实中央和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加强对学校干部党风廉政方面的工作指导和教育提醒,处理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 抓早抓小,以谈话方式向有关干部了解情况、提醒问题、告诫警示,督促落实工作、整改问题。约谈根据其内容和性质分为工作约谈、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

(一)工作约谈。即通过谈话方式,了解约谈对象个人履行职责、思想认识、廉洁自律或所在单位(部门)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听取约谈对象意见建议,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督促重点工作的落实。

(二)警示约谈。即针对约谈对象的纪律、作风、廉洁自律或所在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约谈人对约谈对象进行警示谈话,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轻微违纪问题或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约谈人对约谈对象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和督促其分析原因、提高认识、认真反省整改。

第三条 约谈对象及约谈人


(一)约谈对象,为我校各级党政干部,重点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重点科室负责人。

(二)约谈人,根据约谈对象的职级和岗位确定:

1.约谈对象为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约谈;属于工作约谈的可委托纪委书记或分管干部的党委副书记约谈;

2.约谈对象为副处级领导干部或重点科室负责人的,由学校纪委书记或分管干部的党委副书记约谈,必要时学校党委书记参加;约谈重点科室负责人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3.约谈对象为学校其他党政干部的,由学校党委、纪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约谈人。

第四条 约谈启动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l.上级要求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2.重点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 提前督促指导的;

3.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4.重点对象、重点要求需要教育提醒的;

5.其他需要工作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干部进行警示约谈:

1.落实中央、省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够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问题较多或未能及时解决的;

3.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日常监督管理、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发现有需要整改或带有普遍性问题的,以及不重视问题整改的;

5.其他需要警示约谈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干部进行诫勉约谈:

1.警示约谈后,有关问题依然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2.出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实施“三书”预警告诫制度办法》第六条所列举问题之一的;

3.其他需要诫勉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约谈实施程序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作为启动约谈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实施约谈:

(一)提出启动约谈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或纪委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约谈对象和参与人员。

提出启动约谈建议应包括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类别及明确约谈人和参与人员等内容。

对省管干部及需向上级报备或批准同意的处级干部自身问题的约谈,应按问题的性质及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经批准后进行。

(二)约谈前,启动约谈部门应当收集、整理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情况资料,做好约谈准备。

(三)约谈时,启动约谈部门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记录。约谈视情况可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四)约谈结束后,对需要整改的问题,由启动约谈部门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在15天内报送整改方案,2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并就约谈及整改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启动约谈部门可采取效能监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约谈对象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约谈工作结束后,启动约谈部门负责将相关资料存档保管并将约谈情况报纪委办备案。

启动约谈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简化工作约谈的有关程序。

第六条 约谈内容及记录要求

(一)约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原因,提出需要了解的情况或指出存在的问题;

2.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或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3.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二)约谈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及职务等;

2.约谈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3.进行约谈的日期、地点;

4.进行约谈的事由;

5.约谈具体内容;

6.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诫勉约谈记录应当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第七条 约谈纪律要求

约谈对象、约谈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对违反约谈纪律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一)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提前书面请假说明,并进行补谈。如实陈述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约谈人、信访人、举报人等。

(二)约谈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包庇、袒护或趁机打击、报复约谈对象。注意谈话方式方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尊重约谈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损害约谈对象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约谈工作谋取个人利益。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约谈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约谈工作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不得泄露约谈人、约谈对象及约谈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约谈结果运用

(一)启动约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问题性质及干部管理权限将约谈情况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及抄送学校有关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约谈不能代替对约谈对象所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党纪政纪和司法等方面的处理。

(三)约谈所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纪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干部约谈工作制度》(广师党委〔2016〕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