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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文号:广师大党委〔2019〕149号,施行时间:2019年7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广东省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广东技术师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坚持关口前移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谈话的组织

廉政谈话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由纪委书记进行谈话。

第四条  谈话的对象

学校新提拔、调整任用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的科级干部,均须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上述范围内的干部试用期满或届中考核时,均须进行廉政谈话。

第五条  谈话的形式

廉政谈话分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视实际情况择一进行。廉政谈话可单独进行也可与组织部门的任职谈话一并进行。

第六条  谈话的内容

1.对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

2.对在公示、试用期间或考察中群众反映其廉政勤政方面的问题,但不易核实的情况进行提醒;

3.听取谈话对象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

4.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谈话的相关要求

1.每次廉政谈话,除谈话人和谈话对象之外,纪检监察部门应派员参加;

2.谈话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包括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

第八条  本制度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广师党委〔2016〕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