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文号:广师大党委〔2019〕150号,施行时间:2019年7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
(一)对二级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方式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
(二)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方式是: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出提醒通知书或诫勉通知书、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处分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对领导干部的政务处分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五)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
(六)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四条 二级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对领导班子的问题,情节较轻的,发出谈话提醒通知书、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对领导干部的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出提醒通知书或诫勉通知书、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出提醒通知书或诫勉通知书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实施“三书”预警告诫制度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干部约谈工作制度》等规定进行;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去职务、免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责任追究对象,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上级、学校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等事项拒不办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上级、学校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检查落实的;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清单的;不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和措施;不进行责任分解、督查、考核追究的;不及时按要求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
2.对上级、学校党委和纪委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不认真加强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履行好“一岗双责”的;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对上级、学校党委和纪委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案件和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不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和开展案件查处工作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突出,应当追究责任:
1.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不到位、“四风”问题突出的;不认真纠正本单位存在不正之风的;
2.对直接管辖的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的;
3.没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发生不良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追究责任:
1.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不分解,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导致屡屡发生问题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检查,问题不整改,导致发生不良后果的;
3.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策、失误造成影响的;
4.放任、包庇、纵容本单位人员违反财经、税务、审计等法律法规,并弄虚作假的;
5.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现象失职失察,不抓不管,听之任之的。
(四)对管辖范围内发现腐败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应当追究责任:
1.故意隐瞒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向学校党委、纪委及时报告,依据依规处理的;
2.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借故推迟、拖延查处,或为有关责任人员开脱、袒护、甚至包庇的;
3.指使、纵容下属阻挠、干扰,人为制造办案障碍的。
第五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末位三名的单位,给予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提醒谈话;末位三名且被评为“基本合格”一次的,给予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提醒谈话、责令书面检查;两次被评为 “基本合格”或者一次“不合格”的,进行给予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诫勉谈话,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不合格”的给予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组织调整。
第六条 对其他违反中央、省、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或违反党纪政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六)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案件或问题的;
(七)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采取错误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发现本单位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没有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学校党委、纪委要求追究责任的;
(九)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及免予处理:
(一)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二)主动如实报告本人应当受到处分问题或积极配合查处的;
(三)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或依法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五)发生问题后主动及时作出检查,并吸取教训,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六)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九条 坚持“两个尊重、三个区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问责:
1.在制定或者执行错误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2.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失误的;
3.在进行探索性试验中,符合现行政策精神和改革方向,工作成效明显但出现局部工作失误的;
4.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为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或维护学校稳定,临机处置导致工作失误的。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或采取错误行动,要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同时追究主持作出错误决定、采取错误行动的主要领导的责任。
需要追究的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
需要追究的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班子其他成员。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严重失职渎职的干部,无论是任现职的,还是已经调离、升迁、转任非领导职务或退休的,都要予以追究。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按照提出建议、启动调查、实施追究的程序展开。发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责任追究的情形,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行政研究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务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按规定分别记入干部人事档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的相应调整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故意不追究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领导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两个尊重”是指尊重广东历史、尊重广东省情;“三个区分”是指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纪委承担。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广师党委〔2017〕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