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纪委负责人约谈制度
(文号:广师大党委〔2019〕151号,施行时间:2019年7月15日)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认真落实中央纪委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促进学校各二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省委教育工委印发的《广东省省属高校干部约谈工作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从而落实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总要求。
第三条 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为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人为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约谈对象为我校处级以下党员干部,根据需要可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或有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
约谈人,根据约谈对象的职级和岗位确定,其中涉及到诫勉约谈的,按照《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诫勉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一)约谈对象为处级领导干部的,由学校纪委书记约谈,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约谈。
(二)约谈对象为科级干部及重点科室负责人的,由学校纪委副书记约谈,也可委托纪委办公室主任约谈。约谈重点科室负责
人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三)约谈对象为学校其他党员干部的,由纪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约谈人。
第五条 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 上级纪委或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工作约谈、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l.上级要求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2.重点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 提前督促指导的;
3.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4.重点对象、重点要求需要教育提醒的;
5.其他需要工作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干部进行警示约谈:
1.落实中央、省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够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问题较多或未能及时解决的;
3.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日常监督管理、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发现有需要整改或带有普遍性问题的,以及不重视问题整改的;
5.其他需要警示约谈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干部进行诫勉约谈:
1.警示约谈后,有关问题依然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2.出现《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诫勉工作实施细则》所列举问题之一的;
3.其他需要诫勉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的基本形式
(一)约谈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 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涉及各单位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二)约谈既可采取一事一谈,也可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约谈的程序
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前期准备
1.制定方案。约谈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约谈方案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审定。
2.发出通知。经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纪委办监察处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内容、时间和地点等。
(二)实施约谈
纪委负责人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由纪委办监察处安排工作人员参加约谈,负责做好谈话记录等工作。
(三)后续工作
1.整理记录。约谈结束后,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呈报纪委书记审阅后,由纪委监察处负责存档。
2.整改落实。约谈结束后,对需要整改的问题,由纪委办监察处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在15天内报送整改方案,2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并就约谈及整改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纪委办监察处可采取效能监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约谈对象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十条 约谈纪律要求
约谈对象、约谈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对违反约谈纪律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一)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
2.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3.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4.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2.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一条 约谈结果运用
(一)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问题性质及干部管理权限将约谈情况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及抄送学校有关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约谈不能代替对约谈对象所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党纪政纪和司法等方面的处理。
(三)约谈所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一)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纪委负责人约谈制度(试行)》(广师党委〔2016〕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