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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文号:广师大党委〔2019〕152号,施行时间:2019年7月1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关于检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  凡属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统一处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应予登记,转校长办公室处理。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学校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问题的检举、控告;

(四)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监察对象不服学校给予政务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六)上级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件以及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反映违法违纪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七)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咨询等以及其他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事项。

第五条  对下列信访举报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1.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

2.信访举报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符合请求的;

3.已经办理终结,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不服复核意见的重复信访。

第六条  信访举报人必须遵守检举、控告、申诉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同时,信访举报人应对其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如有隐瞒、诬陷、制造假证等行为,将严肃处理,直至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来信处理

1.拆封、装订,保持信封、邮票、邮戳的完整;

2.登记编号,按照《信访登记表》的项目逐项进行填写;

3.对以下几类信访举报需呈阅,简明摘出内容提要,随《信访登记表》及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

(1)反映本校各级党组织、各有关部门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问题的;

(2)上级领导批转、上级机关交办需报结果的。

4.根据领导批示及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

(二)来访接待

1.填写《信访登记表》;

2.接谈人员在接谈前审阅来访者揭发、控告或申诉材料,了解来访人上访的目的及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

3.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揭发、控告和申诉,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作好记录;

4.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有关部门处理;

5.需要请示领导的,填写《信访登记表》,送主管校领导阅后,按领导批示办理;

6.集体上访按《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中纪办法〔1996〕4号)处理。

(三)接收举报

1.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电话号码向全校教职员工公开,举报信箱定期开箱;

2.受理电话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信访登记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电话予以录音;

3.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业务范围内的举报电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办理。

(四)转办

需报结果的函件,由承办人拟稿,分管领导审批后编号发出,原信随函转走并复印留存。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信件摘要随函转出或隐去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不需报结果的函,由承办人转办。

(五)催办

凡要报结果的信访举报件需在2个月内报告结果。情况复杂的,经纪委办(监察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如到期未报,则用电话、发函、通报方式催办。

(六)存档

按干部管理权限,纪检监察信访件经审批结案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案卷材料的编排顺序:

1.《信访登记表》;

2. 来信原件(含完整的信封);

3.上级批转函件;

4.调查报告。

第八条  信访信息报告

(一)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送相关信访信息和工作信息;

(二)对到学校纪检监察部门5人以上的强访和信访反映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信访统计报表。

第九条  信访内务管理

(一)信访工作所用的表簿单册统一规范,办理符合程序、规定;

(二)档案组卷正确,装订整齐,目录与封面书写美观,案卷保管符合保密规定;

(三)接待群众来访场所和部门办公室清洁卫生,墙面、桌面、橱柜整洁;

(四)对来访群众和外来联系公务人员要文明礼貌、接待热情。

第十条  领导责任

(一)领导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地位有明确的认识,学校纪委书记亲自组织研究信访工作和参与处理疑难信访问题;

(二)重视信访队伍建设,明确专(兼)职信访干部,并对信访干部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为信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为方便群众举报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一条  领导阅批

(一)接访人员对凡填写了《信访登记表》的来信来访来电,均应及时呈交纪委书记阅批办理,办结后存档;

(二)纪委书记亲自阅批的信访件占全年受理信访件总数的30%以上;

(三)领导接待群众来访须做好记录,并及时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信访工作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及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一)处理好初信初访,初信初访办结率达90%以上;

(二)提高办案时效,信访举报案件的按期结案率不低于80%;

(三)保证案件质量,信访案件的优质结案率争取达90%以上;

(四)抓好案件办结,当年信访举报案件的当年结案率达到90%;

(五)控制越级信访,无越级集体信访和重复集体访。

第十三条  案件审核报结

(一)明确信访结案标准: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意见落实有关材料齐全,经纪委书记审定后予以了结;

(二)凡上报的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要从事实、结论、处理、材料、手续上审核是否符合报结案件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工作保密

受理信访举报案件,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密。

(一)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信访举报材料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三)信访举报材料,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四)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五)未经信访举报人的同意,不得公开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

(六)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部门或被举报人;

(七)对无意或故意泄漏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广师党委〔2017〕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