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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对学校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广东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广东省高校巡察工作办法》《关于推进省管高校纪检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省高校巡察工作办法,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学校二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省纪委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学校巡察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纪委。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副书记组成。巡察办主任由学校纪委副书记兼任。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落实省纪委监委、省委教育工委有关巡察工作要求

(二)审定学校巡察工作总体规划;

(三)听取学校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学校巡察成果的运用,作出相关处置决定;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学校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学校巡察工作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研究提出学校巡察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对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巡察公开和舆论宣传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办理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党委确定,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成员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等相关回避制度。

第十条  巡察组成员根据每次巡察任务,从学校各有关单位(含离退休人员)党员干部中抽调组成。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本着对党的事业的忠诚,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巡察对象是学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机关各部(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纪委监委、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按照省纪委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的要求或工作需要,对校内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四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决策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三)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它干部师生进行个别谈话;

(四)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五)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六)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七)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八)召开座谈会;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按照省纪委监委、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提请上级及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二)省纪委监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十五条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六条  巡察组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巡察办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直接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七条  巡察期间,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处理;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并督促其立即整改;对师生反映强烈、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学校纪检部门及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任务,召开巡察动员会,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组联系方式,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第二十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巡察报告应当客观准确,主要反映巡察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巡察报告应当经过巡察组集体讨论。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决定巡察成果运用。

必要时,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就巡察情况约谈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工作按照《广东技术师

范大学干部约谈工作制度》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情况,除涉及到其本人的问题外,其它问题原则上都要反馈。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情况,应当对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提出要求。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落实整改,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巡察办,并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整改方案应当对照巡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整改工作进度、整改结果,以及中长期深化整改工作安排。

被巡察单位承担整改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整改落实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省管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转省纪委监委处理;对学校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由学校纪委处理;

(二)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察组提出的有关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处理;

(三)对需要学校有关单位协调处理的问题或建议,由巡察办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移交问题线索和整改台账管理制度。巡察办应当依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分类处置决定,对巡察发现问题和线索建立台账,统一管理。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移交转办事项。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组织人员,开展实地检查,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结果应当作为学校党委对被巡察单位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巡察工作组织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政各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如实完整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它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学校党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被巡察单位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师生干部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不按要求公开巡察整改情况的;

(七)其它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的师生干部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学校纪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