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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实施聘请纠风监察员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拓展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党外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单位和组织中聘请纠风监察员。

第三条 聘请纠风监察员遵循有关单位、组织推荐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纠风监察员的基本条件、职责、权利、义务

第四条  纠风监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较强的理论政策水平,遵纪守法,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二)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三)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四)支持监察工作,能够积极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建言献策;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纠风监察员的职责:

(一)通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反映广大师生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建言献策;

(二)了解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反映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是否严格遵守上班作息制度和工作纪律,纠正不雅、不当行为;

(四)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是否存在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

(五)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师生情况进行监督,反映师生的意见和投诉,监督“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办事公开制”等规章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到位;

(六)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厉行节约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是否存在公款吃喝、公款宴请、铺张浪费、公车私用等问题;

(七)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学校党委、纪委组织的纠风治理、效能监察等专项检查工作,参加党风廉政监督和政风行风民主评议等工作;

(八)反映、转递师生对监察对象违反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

(九)完成学校纪委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纠风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学校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学校有关监察业务和有关党风党纪等文件的学习和培训;

(二)听取和反映基层意见,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了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处理落实情况;

(三)在执行专项工作任务时,具有与学校专职纪检监察人员同样的监察权、建议权。

第七条 纠风监察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学校相关制度和业务知识;

(三)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学校纪委组织的有关活动,承担学校纪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泄露监察工作的秘密;

(五)未经学校纪委同意,不得以纠风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三章 纠风监察员的聘任、考核和解聘

第八条 纠风监察员的聘任、考核和解聘工作由学校纪委负责。

第九条 纠风监察员的聘任程序:

(一)推荐候选人

纠风监察员候选人由学校教师代表、离退休老同志、各民主党派代表等25人左右组成:由各二级学校党委(党总支)各推荐1名教师代表,由离退休工作办公室推荐2名离退休老同志,由统战部推荐5名民主党派代表。

(二)选拔和聘任

候选人经报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审核,并由学校纪委批准后报学校党委备案,由纪委颁发聘书。

第十条 纠风监察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聘期期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续聘。若到期未续聘,则自然解聘。监察员一般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纠风监察员的考核:

(一)学校纪委每年对纠风监察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向纠风监察员及所在单位和组织通报。

(二)根据考核情况,按照纠风监察员总人数20%的比例,选取表现突出的同志授予“优秀纠风监察员”称号。

(三)当年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由纪委予以提醒。

第十二条 纠风监察员的解聘方式:

(一)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二)纠风监察员在聘请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学校纪委解除聘请:  

1.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纠风监察员的;

2.推荐单位和组织认为其不适合继续担任,并经学校纪委批准;

3.纠风监察员有违纪违法行为;

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纠风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纠风监察员职责及义务的;

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纠风监察员的。

(三)纠风监察员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向推荐单位和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纪委批准。

第四章  纠风监察员的日常工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负责纠风监察员日常工作和管理。

(一)制定纠风监察员工作计划,统筹协调,为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建立纠风监察员联系制度。纪委定期召开监察员工作座谈会,通过座谈交流、走访、网络等平台,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及时跟进、反馈纠风监察员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组织纠风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纪律教育、业务培训、专题调研等活动;

(五)要求纠风监察员每季度按要求格式和内容,向学校纪委报送《纠风监察员工作信息表》;

(六)安排纠风监察员参与群众来访接待;

(七)与纠风监察员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监察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情况;

(八)建立纠风监察员工作档案,负责对监察员的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记录、考核;

(九)注意保护纠风监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合法权利,为他们排忧解难。对于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纠风监察员的,由学校纪委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对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勇于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作斗争,做出显著贡献的纠风监察员,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纠风监察员专项工作经费纳入纪委办(监察处)年度预算。纠风监察员参加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纠风监察员的工作,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邀请纠风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使他们熟悉学校情况,以便监督。并认真听取纠风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