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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保密工作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纪委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日常工作保密管理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严守国家秘密。

2.遵守保密原则,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

3.加强经常性的纪检监察工作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4.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不在互联网上发布或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5.不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递有关重要的信访、案件查办和审理等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等。

6.注意保管好涉及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自行复制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

7.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不将手机带入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

8.不携带涉密资料出入公共场所、外出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9.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二、涉密文件管理

1.接收涉密文件、资料要履行接收手续,核对文件的编号、级别、页码、份数等。文件处理完毕后,按规定及时清退回党办。

2.涉密文件、资料在酝酿、讨论、起草、修改、定稿过程中,要严守保密规定,做到内容不外传、草稿不乱放,并确定发送范围、印制份数和编码。

3.涉密文件、资料应在学校指定的保密场所印制,要严格控制份数,不得多印;印制好的文件应保存在密码文件柜中。涉密文件的草稿、重要修改及印制清样与正式文件同等管理和存放。

4.密级文件严禁外出携带,如确需外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做到文件不离身,并采取安全措施,文件保管必须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并经常检查平时使用的文件,用后入柜加锁。

三、办案保密管理

1.对查办案件的批示、检举揭发材料、案件调查、分析报告、审理结果报告等材料,要严格保密,必须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

2.办案人员对非己查办的、无关的案件要做到不问、不看、不外传。

3.自己查办的案件不与无关人员谈论,不在私人信件中涉及案件内容。

4.不携带案件材料到公共场所或在办公室外阅办。

5.不在公共场所或没有保密装置的电话里谈论案件情况。

6.对案件的通报,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个人在宣传报道中不经批准随意涉及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