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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函询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纪委执纪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执纪审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规范高校纪委执纪审查工作的通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制定谈话函询工作方案,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谈话应配备一名记录员,谈话过程应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

三、对于信访、举报以及其他途径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查清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较为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可以实施函询,主要包括:

(一)工作、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一定时期、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需要引起各单位和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四)其他需要实施函询的问题。

四、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信访函询书呈批表》(附件1),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向函询对象发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信访函询通知书》(附件2)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大学信访函询书》(附件3),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答复。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再次函询。

五、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信访函询书复函呈批表》(附件4),按照予以了结、初步核实、谈话提醒、再次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经谈话函询予以诫勉谈话处理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填写《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诫勉谈话审批表》(附件5),经审批后,向诫勉对象发出《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诫勉谈话通知书》(附件6),诫勉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七、诫勉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谈话记录,诫勉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八、诫勉谈话结束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填写《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诫勉谈话登记表》,连同诫勉对象书面材料一并存入个人廉洁自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