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纪委执纪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执纪审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规范高校纪委执纪审查工作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学校纪委全委会研究并讨论后,由学校纪委填写《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案件查办情况报告表(立案报告)》(附件1),连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一并报送上级纪委监委。
二、经上级纪委监委同意立案的,核查组应填写《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纪立案审查呈批表》(附件2),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学校纪委应制作《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决定书》(附件3),向被审查人宣布,被审查人应在该立案决定书上签名。
四、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方案、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五、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采取查阅、复制、调取相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等方式调查取证,通过谈话方式调查取证的,应制作《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审查阶段)》(附件4),被审查人在谈话笔录上逐页签名、并押印。
六、查清违纪事实后,审查调查组应撰写违纪事实材料(附件5),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人应当在违纪事实材料上逐页签名、押印,并签署意见。因被审查人出逃、失踪、死亡等特殊原因,违纪事实材料不能与被审查人见面的,审查调查组应当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七、被审查人应撰写反思材料(附件6),并在反思材料上逐页签名、押印,注明日期。被审查人拒绝撰写反思材料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予以说明。
八、审查调查组应撰写审查报告(附件7),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审查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