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文明办案规定
(一)严格坚持回避原则,与信访反映对象有关或有牵连的人不能参加核查工作。
(二)线索处置方式、初步核实工作、外查取证工作、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各环节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禁止无组织无纪律行为。
(三)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以纪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做到客观公正。
(四)严防“灯下黑”,严禁办案人员擅自泄露,扩散案情或私自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透露、传递信息。
(五)坚持文明办案、严禁办案人员采取诱供和逼供手段,严禁对被调查人员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或采取体罚、变相体罚等错误做法。
(六)坚持安全办案,进入谈话室后要求谈话对象将身上物品放到规定地方,检查谈话对象身上有无危险物品;询问谈话对象身体健康状况,如有特殊情况,提前联系医务室安排医务人员做好准备;时刻关注谈话对象动向,谈话对象上卫生间要安排人员陪同,谈话结束要护送谈话对象安全离开。
二、谈话工作纪律规定
(一)纪律审查取证谈话、违纪事实见面谈话、审理谈话等除谈话对象行动不便可上门谈话外(上门谈话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原则上在谈话室进行。确因工作需要在谈话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谈话,应按程序提前申请。
(二)谈话人员在谈话前要确保谈话双方不得将玻璃、金属、陶瓷等尖锐硬物及绳索、线缆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带入谈话场所,不得给谈话对象提供带有骨头、鱼刺、硬壳等有安全隐患的食物。严禁给谈话对象提供棉签、牙签类物品。谈话场所禁止吸烟和使用任何火种。
(三)谈话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谈话必须保证至少有两名谈话工作人员在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严禁一个人进行谈话或询问。
(四)主谈人要向谈话对象亮明身份,讲明纪律要求和纪律责任。
(五) 谈话人员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谈话区域,谈话期间,不得擅自拨打接听电话。
(六) 谈话中,谈话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党纪法规和有关规定,秉公执纪、文明询问,严禁诱供、逼供,晚上11时后严禁谈话,保障谈话对象的合法权利。
(七)谈话对象必须配合谈话工作,如实交代有关问题,不得夸大或隐瞒事实,否则要负纪律责任。
(八)《谈话笔录》当场制作后,应当交给被谈话人认真核对确认并签字、押印。谈话对象不得将谈话相关材料带出谈话室。
(九)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负责将所有记录及工作资料带离谈话室,不得在谈话室留置纸笔等携带物品。
(十)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和谈话对象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准对外泄露、扩散谈话事由及内容。
(十一)谈话结束后,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复制谈话笔录及后台影像资料,严禁随意删减有关资料。
(十二)谈话人员在与被谈话对象谈话期间,要留意谈话对象的饮食、健康安全问题,需要医生、陪护等人员时,应当及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谈话对象如要服用药品,需经专科医生同意后方可服用。
三、谈话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一)监控系统由纪委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自谈话对象进入至离开谈话室,监控全程开启。
(二)监控系统用于监控与谈话对象的谈话过程,每次谈话前管理人员必须确保监控系统开启,确保至谈话结束监控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无监控盲点,并录制、保存好原始同步音像和电子笔录等资料。
(三)管理人员应按要求,确保每次谈话的录制质量,并对声像监控系统自动存储的同步音像记录进行整理,并按时间及类别建档,妥善保管。
(四)管理人员应对监控资料严格保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声像资料拷贝、复制、外借或带出。
(五)管理人员要自觉爱护监控设备,注意保持室内环境卫生,严禁吸烟。
(六)下班前,要检查设备状态,关闭监控系统电源,确保安全。
四、谈话监控录像拷贝制度
(一)纪律审查如需拷贝监控录像,按程序提出申请。
(二)经纪委办、监察处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由监控管理员备案后调取批准内容,严禁超范围观看、查阅和拷贝。
(三)拷贝时,监控管理人员、纪律审查人员共同进入刻录室,启动刻录程序。
(四)纪律审查人员拷贝监控录像内容,监控管理人员及时登记备案存档。
(五)拷贝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删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同步录音录像原始记录,不得非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