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纪委执纪审查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使谈话室使用更有效、更规范,现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后,谈话室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需始终保持开启状态。谈话人员应对谈话对象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将谈话对象随身携带的物品暂存至指定位置。
二、谈话对象在谈话室期间,必须至少有两名谈话人员同时在室内陪同,严禁谈话对象在谈话室独处,严禁谈话人员单独与谈话对象谈话。
三、谈话期间,谈话人员应使用普通话,严禁对谈话对象逼供、体罚、打骂、侮辱人格。
四、谈话期间,原则上不在谈话室就餐,若确需用餐,由谈话人员负责对谈话对象提供基本饮食,严禁谈话对象食用自带或亲友送来的任何饮食。
五、谈话对象在谈话室出现突患疾病、自伤自残等异常情况时,谈话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置,通知医务人员到场协助,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六、不得在谈话室留置谈话对象过夜,不得将谈话室作为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在确保谈话对象安全离开后,方能离开谈话室。
七、谈话室使用时间为8:30—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