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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委员会 巡察工作规程(试行)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进一步做好校内巡察工作,推动巡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广东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广东省高校巡察工作办法》《关于推进省管高校纪检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及《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巡察准备(5周)

(一)组织准备(1周)

1.拟定工作方案。根据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拟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

2.确定被巡察对象。巡察办提出本轮巡察对象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3.组建巡察组。根据巡察任务组建巡察组。拟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巡察专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批,其中组长、副组长人选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原则上每组配备4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联络员1人,巡察专员1人。实际人数可根据巡察情况适当调整。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务会由巡察组组长主持,研究组内有关工作事项。

(二)思想和业务准备(1周)

1.动员部署。召开巡察组动员部署会,领导小组组长作动员讲话,宣布巡察组组长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的决定,传达学习中央、省纪委监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相关文件会议精神,部署校内巡察工作各项具体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2.集中培训。巡察办向参加巡察工作的人员介绍巡察工作的基本流程及注意事项,并就具体工作环节和要求与各巡察组进行交流研讨。

3.政治和业务学习。巡察组组织学习中央、省纪委监委和省委教育工委以及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熟悉巡察工作流程,准确把握政治巡察要求和相关政策,掌握巡察内容、工作重点和方式方法。

(三)情况准备(1周)

1.调取资料。巡察办提前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发展规划、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调取被巡察单位材料。

2.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巡察组组长通报需要重点关注的情况和问题。

(四)工作准备(2周)

1.印发巡察通知。巡察办向被巡察单位发巡察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巡察任务、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巡察组组成人员和被巡察单位有关准备事项。

2.制定组内工作方案。巡察组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要求和了解掌握的情况制定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和纪律要求等。工作方案应于巡察进驻前报巡察办备案。

3.起草有关文稿。巡察办起草巡察组组长在巡察进驻动员会上的讲话通稿,各巡察组结合被巡察单位实际在通稿基础上拟定正式稿,并报巡察办备案。

4.协调进驻事宜。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沟通,要求被巡察单位明确联络人、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做好进驻准备工作。被巡察单位应畅通信访渠道,巡察意见箱设在被巡察单位所在楼宇公共位置。

二、巡察了解(4周)

(一)沟通情况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巡察组组长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巡察工作任务,商定巡察工作安排,明确巡察工作要求,就共同做好巡察工作交换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其他成员列席。

(二)巡察动员

1.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巡察动员会,巡察组组长作巡察工作动员讲话,通报巡察重点任务、总体安排和工作要求等;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作工作汇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做表态发言。

2.参会人员为巡察组全体人员和被巡察单位相关人员。二级学院参会人员一般应包括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上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全体教职员工、离退休代表、学生代表等。各职能部门参会人员一般应包括全体成员和离退休老干部代表等。巡察动员会实际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80%。

3.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由巡察组负责制定,在巡察工作动员会前或会上发放,由巡察组统一回收并统计分析。

4.根据工作需要,可在被巡察单位所在校区办公场所适当位置设置巡察意见箱,由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开启。

5.动员会后,在被巡察单位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和部门网站发布巡察工作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巡察时间、主要任务、工作方法、巡察组组成人员和联系电话、邮箱及信访接待方式等。

6.巡察动员会新闻稿经巡察组组长和巡察办审定后发布。

(三)听取汇报

巡察组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汇报;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听取纪检委员专题汇报及其他工作专题汇报。

(四)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部(处)务会议、民主生活会或其他有关会议。列席人员由巡察组组长确定。列席会议时不参与讨论,不发表意见。

(五)召开座谈会

根据需要,巡察组可组织被巡察单位有关人员召开不同类型、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座谈会应紧紧围绕巡察任务,参会人员由巡察组选定。

(六)受理信访

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电、来访等,做好登记和记录。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巡察办。

(七)个别谈话

1.谈话对象由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单位提供的名单确定。谈话对象一般应包括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上一届领导班子成员,纪检委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党委(党总支)班子成员,学科带头人,党支部书记、系(部、室)主任,工会负责人、普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30人以上。少于30人的单位全部人员参加谈话。各职能部门谈话对象一般应包括全体成员,服务对象代表和离退休老干部代表等。

2.个别谈话主要围绕巡察重点内容、需要专项了解的情况开展。根据不同谈话对象,要事先做好谈话准备,拟定谈话提纲并提前发至谈话对象。视谈话进展情况可调整谈话重点。

3.个别谈话时,谈话组成员一般应两人一组,由专人做好谈话记录。根据需要,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可进行单独谈话。对没有谈透的问题可再次约谈,与同一谈话对象可进行多次谈话。

4.个别谈话实行全程记录。及时整理谈话记录,并由组长审阅。对反映问题的归纳要确保“原汁原味”。谈话记录应及时传阅,要特别关注谈话中多人、多次涉及的问题和反映,涉及重要情况应召开组务会分析研究。

(八)调阅资料

1.被巡察单位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议记录等供巡察组查阅和复制。

2.调阅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损毁和丢失。抽查调阅重要资料,须经巡察组组长批准,并履行手续,专人保管、及时归还。如有涉密材料,按相关保密规定处理。

(九)走访调研

根据需要,巡察组可以深入被巡察单位下属教研室、科室开展调研工作,走访相关人员,广泛听取意见。

(十)开展专项检查

根据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安排,巡察组可开展其他专项检查。

(十一)深入了解

1.对各部门提供的需重点关注的专项问题可进行深入了解。

2.深入了解工作由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组长审批后实施。

3.深入了解工作结束后,专题工作小组起草深入了解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具体问题、了解对象的基本情况、师生反映的主要问题、了解的具体情况和有关建议等。

(十二)重要情况报告

1.巡察期间发现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2.根据需要,领导小组可以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十三)立行立改

巡察期间,对明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问题、“四风”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及时整改的问题,巡察组应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并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对重大、敏感问题的处理意见,需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再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出。

(十四)发布结束巡察公告

巡察工作在撤点前1天在被巡察单位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和内部办公网络发布结束巡察工作公告。

三、撰写报告(2周)

巡察组根据巡察了解的实际情况,撰写巡察情况报告,同时对巡察发现的重要问题和信访线索情况、谈话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告应重点突出、客观准确、言简意赅。

(一)巡察情况报告

巡察情况报告,主要由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线索初步了解情况和意见建议三部分构成。

(二)问题线索报告

巡察发现的重要问题和信访线索情况报告,主要由巡察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反映的信访线索两部分构成,介绍初步了解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三)谈话情况报告

谈话情况报告主要撰写通过谈话了解发现的领导班子总体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四)向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汇报

1.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起草巡察情况相关报告,并根据巡察办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巡察办汇总各组巡察相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审阅。

2.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各巡察组巡察情况报告,巡察组组长汇报巡察情况。根据需要,巡察组有关成员可列席汇报会。

3.学校党委常委会听取领导小组汇报,审议各巡察组巡察情况报告。巡察组组长列席汇报会。

四、巡察反馈(2周)

(一)起草反馈意见

巡察组根据领导小组审议意见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起草反馈意见,巡察办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定签发。

(二)制定反馈方案

巡察办商巡察组制定巡察反馈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时间、对象、方式、参加人员等。

(三)分层反馈

1.个别反馈。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向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反馈,党政主要负责人作简短表态。

2.大会反馈。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巡察组组长宣读巡察反馈意见,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联系被巡察单位的校领导到会听取汇报并对整改工作提出要求。

(四)公布反馈信息

被巡察单位起草巡察反馈信息发布稿,经巡察组组长和巡察办审定后,在被巡察单位和学校网站同时发布。被巡察单位应严格遵照审定的信息发布,不得随意增删。

五、成果运用(8周)

(一)移交转办

1.巡察组及时将巡察发现的重要问题和信访线索材料、谈话情况摘录、调阅或复制的重要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移交到巡察办,移交材料要做到目录清晰、内容完整、建议明确、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巡察组不留存移交材料。以上材料的电子版本一并移交。

2.巡察办对巡察发现的重要问题和信访线索,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以下原则分层次、分类别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移交学校纪委部(监察处);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其他问题移交被巡察单位和相关部门。

3.纪委办(监察处)、组织部等相关部门依程序办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并将办理情况报巡察办。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于反馈后2个月内将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和巡察整改情况报告一并报巡察办。

4.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研究落实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汇报时提出的处理意见,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并将工作情况报巡察办。

(二)整改落实

1.明确整改责任。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2.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被巡察单位接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认领责任、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3.报送整改落实方案。巡察反馈后15日内制定巡察整改方案报巡察办,整改方案应当建立台账,明确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

4.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巡察反馈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报告报巡察办,2个月内将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报告报巡察办。整改情况报告应当经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充分讨论决定,以书面形式正式上报。

5.审核整改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对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审阅并提出意见。

6.整改情况通报。整改情况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被巡察单位起草向师生通报整改情况的通报稿,并报巡察办征求意见。原则上所有整改情况均应公开,不宜公开的事项要专门作出说明。正式通报稿和不宜公开事项应向巡察办备案。巡察整改情况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被巡察单位和学校网站公开。

(三)督查督办

1.听取整改情况汇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前后,领导小组根据需要适时听取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整改落实推进情况的专题汇报,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2.整改督查。学校各职能部门把巡察整改情况作为日常监督重要内容,结合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巡察办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严格审核整改情况报告,组织开展整改成效评价,适时组织开展巡察整改“回头看”,进行巡察整改督查。对被巡察单位开展新一轮巡察,应当首先对上一轮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办移交事项。巡察办加强对移交转办事项的督办,定期汇总落实情况并向领导小组作专题报告。

(四)成果共享

1.巡察情况通报。巡察办定期向校内各单位通报巡察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推动各单位即知即改,举一反三,抓早抓小。

2.巡察成果综合运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基层党建考核评价、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应当把巡察反映情况作为政策制定、检查评估、专项调研的重要参考;被巡察单位应当把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参考;将巡察发现的典型案例汇编用于干部教育培训。

3.巡察成果查阅。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权限查阅巡察情况报告、专项报告等。确有必要经领导批准后可以复制相关内容。

4.成果运用报告。巡察办汇总总结年度巡察工作开展情况、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党委意见建议情况等,由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作专题报告。

六、立卷归档(2周)

1.巡察组指定专人按要求整理本次巡察档案,在反馈工作结束后2周内向巡察办移交巡察档案,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巡察工作文件和材料,无需归档的材料按照规定及时销毁。

2.巡察办由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涉密材料等的回收和管理,并按要求立卷归档。

七、其他

1.本规程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2.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