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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闻宣传工作,落实党管宣传要求,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内聚人心、外塑形象的作用,营造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舆论环境,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规律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为主的方针,贯彻真实、准确、客观、及时的要求,同时遵守保密规定。

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学校每年对新闻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情况。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市厅等各级领导来校视察、调研、检查工作,参加学校重要会议和活动,以及有关批示、讲话等情况。

(三)学校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和先进典型。

(四)学校办学治校实践的进展及取得的成就和经验。

(五)与学校相关的媒体报道、舆情事件的转载或回应。

(六)其他应予公开发布的事项。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二)邀请校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或直接向校外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新闻稿件。

(三)举办新闻发布会,或组织新闻通气会。

第三章 组织与领导

新闻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各单位配合具体实施。

党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全校新闻宣传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

(二)制定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建设、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

(四)组织实施对突发事件、敏感事件的舆情监测和应对;

(五)做好学校新闻网、微信公众号、广播台、校报等学校媒体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校内媒体与师生之间的互动。

(六)定期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学校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新闻发言人列席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参与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处置,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对外发布信息、阐述立场、应询媒体。

第十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机关各部(处)负责人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提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审定本单位在新闻稿件、舆情信息等新闻宣传内容。在各单位的二级网页、官微新媒体等发布信息,须经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宣传委员为本单位新闻宣传通讯员,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信息的收集、整理、撰写和送审工作,接受党委宣传部的业务培训。

第十文学与传媒学院负责学校重要视频新闻宣传的摄像、后期剪辑、存档等相关工作。

第十各单位新闻宣传通讯员和以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认证的校内媒体的记者组成校园记者队伍,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发放校园记者证,实行备案管理。校园记者证是开展校园采访的有效凭证。校园记者开展新闻采访须佩戴校园记者证。各单位每年9月向党委宣传部提交校园记者备案名单。

第十各单位按“谁举办谁负责、谁发生谁负责”的原则对新闻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等承担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应在事前准备好新闻通稿,活动结束后第一时间组稿并提交党委宣传部编辑审核发布。

第四章 新闻报道

第十对内新闻报道

(一)党委宣传部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和重要任务,根据事项进展和需要组织采写学校层面的新闻稿件,并在学校新闻网、校报、官微、广播等媒体平台编辑发布。

(二)各单位采写的新闻稿件,须经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本单位媒体平台发布或提交党委宣传部,应在新闻事项发生后的1个工作日内发布或提交。超过3天的新闻事件原则上不再审核挂网。

(三)各单位提交的新闻稿件,由党委宣传部视新闻价值决定在学校媒体平台发布与否和发布的栏目。

(四)有关活动涉及学校领导出席、讲话等具体内容的,主办单位要把新闻稿件报送给分管或者联系的校领导审定后,再发送给党委宣传部编辑挂网。

(五)各单位主办的会议或活动,由各单位自行做好录音、摄影等新闻信息采写工作。有较大新闻价值和保存价值需协助摄影的,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有较大新闻价值和保存价值需协助摄像的,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文学与传媒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对外新闻报道

(一)党委宣传部按照对外宣传工作目标和任务,积极加强与社会媒体的联系,及时策划采写新闻稿件。

(二)各单位凡给社会媒体的新闻稿件,须经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审核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涉及其他单位工作的应会同所涉及单位审核,涉及全校性工作的还应报党委宣传部审核。

(三)各单位邀请社会媒体报道,须经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批准,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党委宣传部视情况直接邀请媒体或提供联系方式由需求单位自行邀请。

(四)需邀请国外或境外新闻媒体报道的,须遵守相关涉外宣传纪律和规定,需求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依次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

第十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应急宣传工作

(一)对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的报道,坚持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推动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的原则。

(二)突发、敏感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向党委宣传部通报事件基本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主要过程、危害情况、可控程度、初步处置措施等。共同确定新闻发布内容,统一宣传口径。在事件处置期间,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事件及其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通稿,须经校领导、学校法律顾问和党委宣传部审定后方可发布。学校任何单位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相关消息。

(四)突发、敏感事件发生后,由学校网络中心对网络舆情实行24小时监测,随时掌握舆情动态,并组织人员及时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研判,以便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应对。

第五章 新闻采访

十八社会媒体记者申请来校采访,统一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接洽,根据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协调安排采访事宜。

十九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因公务活动邀请社会媒体记者采访,须经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接受社会媒体采访,凡以学校名义或内容涉及学校工作的,须事先征得党委宣传部同意。

第二十师生员工接受媒体采访应认真查验媒体记者的记者证等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对无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的不予接待。

第二十师生员工接受媒体采访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及时、认真准备所需资料,客观、准确介绍具体情况,不发表与采访无关的言论。

第六章 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及时介绍情况或澄清问题的,可举办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协同学校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发布信息。

第二十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由党委宣传部或其他单位提出,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新闻发布会的新闻通稿、问答参考等材料由相关单位草拟,党委宣传部审核,报请相关单位分管校领导和宣传工作分管校领导审定。特别重大事项的,须经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