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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义务消防员管理规定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义务消防员管理规定

(文号:广师大党委〔2019〕141号,施行时间:2019年6月24日)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消防安全,调动各方面力量,群防群治,进一步做好学校消防管理工作,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不脱产的消防队伍,包括学校义务消防队以及二级单位义务消防组。学校义务消防队由我处干部、校卫队员、学生会及二级单位防火责任人组成,由我处负责组建,并进行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部门、本地段专职消防队的指导,协助做好消防工作的队伍。

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义务消防组,一般由消防责任人担任负责人,由本单位保安人员,以及专门抽调的年轻教职员工组成。

第三条 我处安全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培训义务消防队,并对义务消防组进行指导。

第四条 义务消防队(组)可视实际情况分为灭火组、抢救组、通讯组和警戒组。

第五条 义务消防队(组)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协助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

第六条 义务消防队(组)主要任务包括:

1.贯彻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制度的行为。

2.带头规范安全使用科研、生产、生活用电。

3.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适当方法排除隐患。

4.积极参加各类消防业务知识训练和灭火演习,努力学习消防知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5.维护和保养消防器材和设施。

6.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

7.火灾发生,立即报警,积极组织扑救,注意保护现场,并协助有关部门追查和弄清火灾原因。

第七条 义务消防队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开展抢险救灾时要服从指挥,注意险情,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条 学校及二级单位可邀请有关专家和消防人员,定期开展集中学习、培训和训练。

第九条 每年组织一次义务消防队(组)总结工作,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对于违反纪律,或确不适合继续担任义务消防队员的,予以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义务消防员管理规定》(广师党委〔2014〕6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