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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调整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调整办法

(文号:广师大党委〔2019〕159号,施行时间:2019年6月2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设置调整工作,明确职责,提高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或阶段性工作而设立的跨部门(单位)议事协调机构。机构包括各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分为常设性机构和阶段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由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

第三条 机构设立由所涉工作的相应职能部门(单位)提出,机构撤销和调整由原牵头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党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通过,学校行政工作议事协调机构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条 机构成员由跨部门(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校领导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可由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有三名及以上副组长时,原则上应设常务副组长,不设常务副组长的,排在前的副组长为履行副组长职责的牵头人(召集人)。其他议事协调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及其职责关系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机构应指明牵头单位或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牵头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牵头单位的,排在前的牵头单位为总牵头单位。

第六条 在特定时期,因特定工作而设立的阶段性机构,应在设立时明确有效期限(至何年何月何日自动撤销);对常设性机构,如相关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应及时调整机构组成人员,机构人员存续时间最长为四年(即机构设立或调整后,过四年必须再调整)。

第七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机构及时进行清理调整,每四年整体清理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对多个机构进行整合,可对机构名称和职责进行变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调整办法》(广师党委〔2015〕76)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