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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关于举(承)办国际会议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规范我校举(承)办国际会议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会议指与会者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含我国)的国家,主要包括:国际组织委托中国有关机构举行的年会、例会及其它会议;综合性国际组织在华举办的各类会议;涉及某一专门学术领域或是为某一课题举办的国际研讨会。

第二章 申请及审批管理

第三条 举(承)办国际会议须按外事审批程序请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申报国际学术会议的归口管理单位,凡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均应通过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报批。

第四条 申报单位要进行前期调研,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举办国际会议的年度计划。申报单位应提前7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举(承)办国际(双边、粤港澳台)会议申报表》(见附件1),并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关于举(承)办国际(双边、粤港澳台)会议的请示(模板)》(见附件2)提交请示报告,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初审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省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获批准后,方可举(承)办国际会议。

第六条 省主管部门批复下达后,会议筹备委员会(组)负责向参加会议的国(境)外与会专家发送会议通知和邀请信,向学校各相关部门(如保密委员会、保卫处)提供会议的相关资料,做好相关会务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三章 经费管理及纪律要求

第七条 举(承)办国际会议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内紧外松,内外有别,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对外交往”保密原则。

第八条 会议结束后,主(承)办单位将会议总结及相关照片等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后提交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便上报省主管部门并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九条 举(承)办国际会议经费的使用按《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5〕398号)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举办双边及港澳台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举(承)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规定》(广师院〔2016〕4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