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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以下称“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工作管理,根据中央及我省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涉外交流工作统一领导。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归口管理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审核报批相关工作。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人事处归口管理出国培训工作。财务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和经费审批报销工作。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国时间3个月以内的出国活动,分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两类。

第四条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是指一般性业务工作交流等非学术性出访。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学校和学校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第三章 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制订与报批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制订

(一)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科学制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年度计划。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于每年11月底报国际处审核备案。

(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由学校负责管理,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其他出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限量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报批

(一)学校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学校党委批准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按外事审批权限报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国际处备案。

(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内容应包括:组团单位、出访任务、任务类别、前往国家或地区、团组级别、团组人数、出访时间及天数、是否为双跨团组、经费来源等。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组团原则

(一)组团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二)因公出访人员的安排应遵循因事定人原则。出国任务严格限定在学校或二级单位业务范围内,不安排无实质内容和照顾性的一般性出访。

(三)学校及学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安排同期出国,原则上领导班子成员不安排同团出国,不安排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赴同一国家或地区访问。

第十条 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申请材料需在出访前至少3个月提交,要预留出公示、审核报批、办理护照和签证的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对自行组织或参加其他部门组织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实行审批前公示制度,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公示内容为团组全体成员信息(本单位出访人员姓名、职务和参团单位名称),出访国家、任务、具体日程安排、往返路线、邀请函和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参加由其他地区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除邀请函和邀请单位情况介绍外,公示上述内容。

审批前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公示须在向主管部门申报因公出国任务前完成。对于临时紧急任务团组,公示和审批可同时进行。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原则

(一)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必须有与本单位或出访人工作相关的国外机构或组织相应级别人员签发的邀请函。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二)出国任务日程安排要合理紧凑,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目标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以及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出访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访人数、次数、在外停留时间、访问国家(地区)及活动安排的有关规定。  1.原则上正校级领导因公出国每年不超过1次,副校级领导每2年不超过1次,处级干部每3年不超过1次(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出访次数)。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和外事工作人员可视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因特殊工作需要出国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2.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员总数一般不得超过6人。

3.每次因公临时出国不得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1个国家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含离、抵当日,下同),2个国家不超过8天,3个国家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1个国家不超过6天,2个国家不超过9天,3个国家不超过11天。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

(一)学校厅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按上级有关规定审批。

(二)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核确定的除外,学校各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在满足第十三条关于出国次数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出国人员业务性质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须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1),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审核(教学、科研、人事等部门审核事由,财务处审核经费来源),按上述第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报学校领导审批,并在出国日期3个月前报送国际处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五章 因公临时出国证照管理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厅级人员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处级人员报学校组织部批准,普通教师报学校人事处批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因公出访证照由国际处负责统一管理及缴交相关发证机关,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保管因公证照,出国持证人员应在出访任务结束入境后的7天内将因公证照交回国际处。

第十八条 持证人或申领人有责任妥善保管好因公证照,防止遗失、被盗,不得随意损毁或涂改因公证照。因公

证照遗失或被盗,持证照人应及时报案,并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连同报案凭证材料等报学校国际处,由国际处报因公证照签发机关及时注销相关证照并采取边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因公出访人员持因公护照出国时,不得同时携带普通证照出境。个人因私出国不得使用因公出国护照。

 

第六章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经费开支的因公出访经费应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二级单位在制订及报送出访计划时,须明确提出出访经费来源。教学科研人员立项的教学科研项目中有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的经费预算才能申请因公出国。相关部门应做好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的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经费的核销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和《省直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2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省、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科研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为顺利完成出访任务,提高出访效益,因公临时出访采取由服务中标单位协助打包执行的,出访费用总额(国际旅费除外)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相加之数额。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总结表》(见附件2),总结表作为核销相关费用的必要材料之一。副厅级以上领导另须填报《广东省市厅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绩效评估表》(科研出访不需填报)。

 

第七章 纪律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访团组应指定或协商确定团长。团长应对团组出访期间的活动负总责,团组成员应服从团长的领导。出境前应进行行前培训动员,做好工作分工。

 第二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秘密,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严禁出入赌博和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国人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不得携带内部文件、资料、电话簿及涉密材料出境。确需携带涉密材料的,须经有关保密部门批准。不得携带反动、色情淫秽刊物、光盘及其他不雅物品入境。

 第三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因公临时出国路线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或地区。严禁以学术交流合作或其他出访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第三十一条 派出单位应对其派出出国人员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因公临时出国前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教育。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培训、进修等,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行前教育。

第三十二条 因公出国人员在出国前须到国际处签署《因公出国纪律责任书》,出国回来后签署《因公出国情况确认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因公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审批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广师院〔2016〕4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2.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总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