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粤教高函〔2014〕8号)的要求,结合“广东高校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计划”,从2014年起,省教育厅立项建设了一批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及应用研究重大项目、创新团队项目、特色创新类项目、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以上各类项目统称为“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为进一步加强“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实施的成效,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按照项目计划扎实开展研究工作;科研处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的开题、检查、结题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管。
第三条 “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中的人文社科类的科研项目立项后,需要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工作。开题专家一般为3-7人,其中校内专家不超过专家总人数的1/3。开题报告由各高校进行审核,其中重大科研项目的开题报告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需要,申请项目变更。项目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包括项目组成员的调整,项目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项目经费预算变更(总经费不变的前提下),项目管理单位变更等;重大变更包括项目名称调整、研究内容和成果形式的重大调整、项目总经费变更和研究项目终止等。项目的一般变更由科研处审核批准,项目的重大变更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科研项目一般应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科研处负责组织,主要根据项目的申报书或合同书(任务书)检查项目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重大项目中期检查的组织情况和检查结果形成报告,由科研处汇总后于当年1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科研项目获批立项后,存在以下情况,可宣布撤项:(1)项目立项一年内未开展研究,没有实质性进展;(2)项目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3)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基本内容;(4)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延期两次后仍未完成(延期一次的时间一般为一年);(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等情况。
一般项目撤销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重大项目撤销报省教育厅备案。项目经费由学校负责收回,并安排用于支持学校科研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研究周期完成研究任务后两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验收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
科研处依据项目的申报书或合同书(任务书)对项目验收(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项目验收(鉴定)材料所提供的成果形式和数量符合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要求,方可进入验收(鉴定)环节。
项目验收(鉴定)可采用会议验收(鉴定)或通讯验收(鉴定)的方式进行。科研处可按类别或按学科统一组织验收(鉴定)工作。验收(鉴定)专家组一般由3-7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内专家不超过专家总人数的1/3。重大项目的验收(鉴定)工作须经省教育厅对验收(鉴定)材料、验收(鉴定)专家、验收(鉴定)程序等审核同意后,方可由学校组织开展。
人文社科类项目如达到申报书或合同书(任务书)规定要求,并符合同类型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教育部社科项目免于鉴定的要求,可申请免于鉴定。免于鉴定的申请(说明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和结题审批书及研究成果等材料,由科研处负责审核。其中重大项目免于鉴定的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对于国际合作项目、研究论文的发表、知识产权归属、信息发布与公开、举办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事项,按学校相关管理要求和规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应加大优秀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宣传力度,积极将项目成果向教材和教学转化,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向社会宣传和普及。
第九条 科研处负责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本年度我校“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材料和验收(鉴定)结果报省教育厅。项目验收(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一般不超过20%。对验收(鉴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各类科研项目,由省教育厅统一发放结项证书。
第十条科研处每年12月底组织专家对各二级学院的“创新强校”科研项目进行抽查、评估,对不按规定进行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或是验收(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全校通报、责令整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创新强校”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暂停下一年度“创新强校”科研项目申报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广师院〔2017〕2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