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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离退休教职工基金管理规定
 

为补充离退休教职工活动经费,学校于1998 年批准设立了离退休基金会。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金的筹集方式

一、从基金会成立之日起,学校即一次性拨5 万元,以后每年按当年离退休人员的人头数每人 100 元拨给,以逐步扩大基金数量。

二、接受校友及校内外单位、热心人士的捐助。

第二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

一、设立离退休教职工基金理事会。理事会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行政领导、财务处负责同志和老教育工作者协会选派代表组成,理事会是管理基金的常设机构,每两年换届一次。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 人,副理事长 2 人,理事 2 人(含副理事长)每半年召开理事会例会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三、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学校制订的有关离退休教职工基金规定,审定基金使用计划和基金的收支与决算,保障离退休人员在基金使用、增值与分利方面的权益。

四、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行政领导负责处理基金的日常工作,主要是使用计划的编制和决算的审核。

五、学校的财务处负责基金的提取、扣款、划拨、存放等财务管理事项。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及其使用范围

一、本基金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处与学校财务处共同掌管,保证专款专用。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是:特殊困难的补助,活动经费的补充,购置图书、保健器材、活动室设备等。

三、本基金用于各种补助时,原则上只能动用利息部分,确有因养老保障事业需要动用资金本金时,必须征得基金理事会的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基金的提取与使用必须是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进行,如临时需要开支数目较大的必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数目小的由理事长审批。严禁私人挪用。

五、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规定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