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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和教辅单位内设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教辅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根据广东省编办《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设机构是指教学科研单位和教辅单位内设的未按科级机构管理的学校三级机构。

科级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配备按学校机构编制和干部选拔任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学科研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应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实际需要,遵循有利于专业建设、学科发展、教学管理、人力及物质资源的充分利用、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原则。教辅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工作的需要,遵循精简和有利于内部管理与各项工作开展的原则。

第四条 教学单位(含产业学院,以下同)可设置系(部)、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馆、中心等内设机构,科研单位可设置研究室、中心等内设机构;教辅单位可设置部、中心、室等内设机构。

 

第二章 内设机构设置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教学单位内设的系(部)、教研室:应按一级学科、二级学科或本科专业进行统筹规划,至少应覆盖一个本科专业和与本科专业密切相关的学科。

第六条 教学单位内设的实验(实训)中心:应遵循加强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和便于实验(实训)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设置。

第七条 产业学院的内设机构:应根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工作需要设置。

第八条 教辅单位内设机构:应根据有利于内部管理和精简的原则设置。

第九条 二级单位内设的研究所一般为四级机构,其设置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级单位内设的研究所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协同创新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晋升为三级或以上机构。

第三章 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程序

第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和教辅单位提出内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拟设置或调整机构的理由、机构名称、职责范围、人员情况等,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填写《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审批表》,由有关职能部门会同人事处审核,送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归口审核:系(部)、教研室和产业学院内设机构由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实验(实训)中心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审核;其他由人事处审核。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内设机构由科研处、人事处审核。

第十三条 教辅单位内设机构由人事处审核。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内设的四级机构由各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自行设置,四级机构负责人报学校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内设机构负责人职数、任职条件和要求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内设机构:9人以下设主任(所长)1名;10人以上的可增设副主任(副所长)1名。

第十六条 科研和教辅单位内设机构,只设主任(部长)1名。

第十七条 教学单位内设的系、教研室、研究所(三级机构)的负责人:1.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中级及以上职称;3.系统地主讲过一门以上主干课程,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在教师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八条 产业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由产业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定。

第十九条 教学单位内设的实验(实训)中心、馆和教辅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1.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3.有较丰富的教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条 科研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1.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中级及以上职称;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有较高威信。

 

第五章  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和教辅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填写《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审批表》,经有关职能部门、人事处、组织部审核送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由组织部发文聘用,负责人每聘期为4年。聘期内中途调整负责人的聘期从发文之日起至该聘期截止日。

第二十二条 开设有本科专业的教学单位的系(部)和教研室原则上应由本科专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职经历可作为晋升职务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学科研和教辅单位内设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广师院201319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