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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兼职特聘教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加强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促进产教结合和科教融合,推动教学和科研工作更好更快发展,学校决定设立兼职特聘教授岗位。

第二条兼职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本着“按需设岗、协议管理”、“注重效益、宁缺毋滥”的原则,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实行专案申报、专案管理,以申报单位的论证理据和预期成果的可获得性等作为岗位设置审核依据。

二、选聘条件

第三条 兼职特聘教授分学术型和产业型两类。

第四条 兼职特聘教授选聘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学术诚信,治学严谨,身心健康。

2. 具有严谨务实的学风和较强的团队组织协调能力,所从事的研究领域符合我校学科领域和方向或能有效促进我校产学研融合。

3. 原则上应聘者申报时男性不超过 65 周岁,女性不超过55 周岁。

第五条 学术型兼职特聘教授选聘条件:

1.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国内应聘者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或担任过)博士生导师。国外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国外高水平大学担任过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研究机构相应职位的经历。

2.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并主持完成或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国外政府或基金会资助的科研项目)。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过系列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过有重要影响论著。

第六条 产业型兼职特聘教授选聘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龙头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级大师,热心产学研合作,主持完成或正在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取得较重大科研成果或技术发明(专利)。

2. 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具一定的销售规模和效益、主持或参与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3.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博士学位,行业或产业中青年技术骨干(45岁以下),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掌握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核心和关键技术,能够带领一支队伍取得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创新成果。

三、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兼职特聘教授的工作职责和聘期任务,可根据受聘对象和聘用单位的实际情况各有侧重,在《聘任协议》中具体明确。

第八条 学术型兼职特聘教授的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积极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努力创造条件,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及科研机构的合作。

2.结合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进展,为本学科的本科生或研究生讲授核心课程,举行学术报告。

3.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与我校教师共同开展学科前沿或跨学科的高水平研究,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

4.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冠名(排名1)在SCI源刊物或其他权威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出版高水平学术论著或申请国家发明专利。

5.积极帮助我校申请重大科研项目,聘期内指导并参与我校重大项目科研团队的组建及其相应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培育工作,按照项目约定的内容、目标、时间、配套经费完成重大项目的研究任务。

6.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指导、培养青年教师,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创新团队。

7. 每年实际到校工作一定天数时间(具体在《聘任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 产业型兼职特聘教授的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推动所在企业与学校共建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

2.推动所在企业与学校联合开展科研项目研究。所在企业可专门设立科研项目,委托或协同学校进行科技攻关;推动所在企业与学校联合申报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

3.推动所在企业承担学校科研成果中试放大和产业化基地建设,积极转化高科技创新成果。

4.参与学校学科团队建设,指导学校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和绩效评价,对提升本学科专业水平和支撑、服务、引领产业发展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构想。

5. 推动所在企业吸纳学校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和实践锻炼,支持并积极推荐所在企业高技能人才和管理专才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

6.参与指导研究生,为学校举办专题讲座,推动所在企业成为学校教学和实习基地,创造条件吸纳学校毕业生就业。

7. 每年实际到校工作一定天数时间(具体在《聘任协议》中约定)。

四、聘任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学校成立“高层次人才选聘工作小组”,由分管人事副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科建设、科研和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创大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兼职特聘教授的选聘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兼职特聘教授可由拟设岗单位或学科推荐人选,学校职能部门和教职工也可向学校或相关教学科研单位推荐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也可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拟设岗单位或学科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人事处提出设岗申请和推荐人选,并提供拟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个人资历证明(身份、学历学位、职务职称)、主要成果证明(代表性论著、论文、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科研获奖证书等)以及主持(参与)的主要科研项目等相关材料(均提供扫描件或相机拍摄件)及《聘任协议》初稿,报人事处初审。

第十三条 国外应聘者除提交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须同时提供至少两位国内推荐人的推荐信,国内推荐人应对应聘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成就等进行评价。国外应聘者的应聘材料经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宣传部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初审。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经初审符合要求者,人事处聘请校内外专家(3至5名)对应聘者的专业水平等进行审核评价,评价意见作为学校论证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高层次人才选聘工作小组”召开工作会议,拟设岗单位(学科)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对设置兼职特聘教授岗位的必要性和实现目标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被推荐人选和《聘任协议》内容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或修改意见。

第十六条 人事处将“高层次人才选聘工作小组”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是否聘任。

第十七条 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协议并颁发聘书,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义务、科研成果归属及违约责任等。

五、聘后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兼职特聘教授聘期三年。聘期满后相应岗位予以核销,确需继续设立特聘教授岗位的,应由相关单位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兼职特聘教授来校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师师德建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发生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者将终止聘任协议。

第二十条 兼职特聘教授聘期满1年时由聘用二级学院(单位)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第二年可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聘期满2年时由学校“高层次人才选聘工作小组”考核,考核结果分“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良好”或“合格”的第二年可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聘期满3年时由学校“高层次人才选聘工作小组”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可作为第二个聘期续聘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兼职特聘教授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内容以《聘任协议》为依据,着重考核完成岗位职责和实际工作绩效情况。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六、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享受兼职特聘教授薪酬,薪酬标准和发放办法在协议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兼职特聘教授来校工作期间,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和居住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兼职特聘教授在聘期内,聘用二级学院(单位)视情况为其配备科研助手。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现有聘用人员聘期结束后自行废止。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兼职特聘教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广师院〔2016〕1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