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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系统部署,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大力表彰在教学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老师,充分发挥其榜样示范作用,培养造就一批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优良、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成就显著,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开拓创新能力强,教学改革成效显著的教学骨干,决定在我校开展教学名师奖评选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师德高尚,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笃学,富有创新协作精神。

原则上须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高等教育教学经历,并累计在广东省本科高校工作10年以上且受聘为教授职务,其中在我校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近3个学年度,面向我校本科生的实际课堂教学不少于96 学时/学年。

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优秀。近3 个学年度,学生评教分数的平均分排在本学院的前 30%或近5学年获得 3 次“课堂教学质量优秀教师”称号或近5学年获得校级教学竞赛一等奖。

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作出重要贡献。

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出现教学事故、学术腐败等行为的教师不予评选。

(二)其他条件

除以上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不含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项。

近两届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或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完成人(排名前五)、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第一)。

近两届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第一)。

第三条评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教学名师奖评选委员会,教学名师奖评选委员会由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兼任。评选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成员从师资队伍建设会委员或其他校内专家中产生。人事处负责教学名师奖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评选程序

(一)本人申请,部门推荐。凡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可向所在教学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学部门组织初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人事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承担基础课、专业课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学生评价高、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特别是为低年级学生授课的优秀教师。

(二)申报者需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学名师奖候选人推荐表》,并提交个人简历一份和反映教学能力、水平和教学成果的佐证材料(如立项课题、教材、论文、专著、教学成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鉴定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申报者需组织一场15-30分钟的现场公开课。

(四)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有关部门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人事处受理教学名师的申请,并与教务处、科研处一起核查并审定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及材料,根据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向评审专家组推荐评审对象。

(五)评审专家组进行材料评审和实地评审。

(六)评审专家组向评选委员会报告评审意见。

(七)学校评选委员会评选。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经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作为教学名师奖候选人。

(八)公示。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对教学名师奖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对教学名师奖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人事处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异议提出者的详细联系方式,工作部门为提出异议者保密。评选委员会对有异议的教学名师重新审核,并公布处理结果。超过10日的,人事处不予受理。

(九)学校审批。

第五条待遇及职责

(一)学校对获奖教师授予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评优、晋级的直接依据。

(二)获奖教师,学校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奖”的评审。

(三)获奖教师,应主动配合学校将其主讲课程的电子教案挂到校园网上并予以及时更新。

第六条其他

(一)教学名师奖每2 年评选一次。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校级教学名师称号:

1.违反师德要求的;

2.违反学术道德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发生教学差错或事故者。

(三)特别说明

1.已被选为校级教学名师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2.在同等条件下对公共课教师倾斜。

(四)本办法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学名师奖评选办法》(2016年修订)停止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