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和创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范教职工在岗或离岗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2017〕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教学科研岗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在岗创业
第三条在岗创业是指教学科研人员在履行校内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通过注册公司、参股公司等形式在岗开展自主创业的行为。
第四条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在岗创业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岗创业应保证履行学校聘任岗位的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其中特别是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所在单位平均水平。不得因在岗创业影响本职岗位工作。
(二)在岗创业工作内容原则上须与所从事学科专业密切相关且能够发挥其专业技术能力和作用,旨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攻关,或提升学校学术影响力和服务社会能力。
(三)申请在岗创业的教学科研人员应已聘用在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及以上。
(四)在岗创业不得以创业为由耽误本职工作,或不参加本单位必要的教研活动和会议等,是中共党员的不得以创业为由不参加党内政治生活。
第五条教学科研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在岗创业:
(一)不积极承担学校或二级单位安排的各项任务;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聘期内规定的教学、科研或管理等工作任务;
(三)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有过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四)近3年教学质量评价成绩排名在所在单位后 50%;
(五)近3年被学校认定过教学事故,或者犯有严重错误正在接受组织审查或尚在察看期间;
(六)事、病假期间;
(七)进校5年内的;
(八)相关政策中属于不允许在岗创业的;
(九)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
第六条在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
第七条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在岗创业,应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条教学科研人员在岗创业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在岗创业获得股权及红利等应当向学校报告并备案。
第三章 离岗创业
第九条离岗创业是指教学科研人员经学校同意,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或凭借自身专业知识离岗自主创办企业(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股东)。离岗创业应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签订离岗协议,变更聘用合同。
第十条教学科研人员申请离岗创业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离岗创业所从事的工作或业务必须与我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联;
(二)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应已聘用在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及以上。
第十一条教学科研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离岗创业:
(一)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进校5年内的;
(三)相关政策中属于不允许离岗创业的;
(四)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离岗创业的基本原则:
(一)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内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档案由学校管理,工龄连续计算。
(二)学校在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及晋升薪级工资计入本人档案。学校按本人离岗前一个月缴费基数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其中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学校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缴纳。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工资时,相应调整缴费工资基数。
(三)离岗创业人员等同为在岗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和转化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聘和岗位晋升的依据。
(四)离岗创业人员已招生培养的研究生,经导师本人书面申请愿意继续培养,同时征得学生本人同意,方可继续;如果导师本人不申请或者导师愿意而学生不愿意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协调变更导师。
(五)离岗创业人员若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在离岗期间,可视为学校的校外兼职导师,并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学校原二级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进行。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学期向单位汇报有关情况,保持经常性联系,是中共党员如果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党内政治生活。
(七)学校与离岗人员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离岗创业的合同(协议),就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的缴纳、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予以约定。
(八)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离岗创业,应辞去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离岗创业人员所占专业技术岗位数单列,其岗位数可用于其他在岗人员岗位晋升,在总岗位数有空缺的情况下,也可用于新聘用工作人员。期满返岗后,按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或按原岗位等级一次性超聘后再逐步消化。
第四章 创业人员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创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学校或学校的二级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合约、接受任务或其他事项。创业人员在创业过程中,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等纠纷,一律由所在企业单位和创业人员本人负责处理,学校对创业人员从事校外工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必须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授课。不得以在岗创业为由,擅自调课、并班上课、请他人代课或采取其他手段集中突击上课。
第十六条教学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创业人员有义务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个人不得对外转让、也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校外所在单位使用学校的发明成果、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未经学校同意自行使用无形资产。创业的收益分配、成果归属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代学校持股。
第十七条教学科研人员在岗离岗创业,未经学校允许,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使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广技师”“广师大”“广师”等代表学校无形资产的字样,以及学校的校标和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物等图案。
第十八条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无偿使用学校人力、设备、资金、场地等资源。
第五章 审批程序与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将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在岗离岗创业工作纳入正常的管理范围,从严把关,严格审批手续,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学校人事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创业审批管理。
第二十一条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在岗或离岗创业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
(一)本人填写《在岗或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签署意见。
(三)申请表需先送学校科研处审核,由科研处对该申请人员进行资质审查;然后申请表送相关职能部门及人事处签署意见,并报分管创业人员所在单位校领导及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在岗创业人员与学校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在岗创业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如有需要,可与教学科研人员及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就三方权利义务、科技成果权益归属与分配等予以约定;离岗创业人员与学校签订离岗协议、变更聘用合同,学校停发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离岗期满前一个月内,离岗创业人员应向学校人事处提出返岗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离岗创业总结报告,作为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到期返岗后,按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离岗期限未满提前返岗的,由学校与个人协商确定。未按规定提交返岗书面申请,或者虽提交了返岗书面申请但到期15日后无正当理由未返岗的,以及自愿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学校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如果需继续离岗创业的,需按程序再次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在岗创业期满自然终止,如果需继续在岗创业的,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再次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创业期间教学科研人员发生伤残意外的,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仍应遵守立德树人、师德师风、科研人员学术规范和学校计划生育等方面要求,若因创业给本职工作或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可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学校可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第十七条者,视为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不合格等次;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学校可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者,视为侵占学校财产、资源,学校将追缴相应款项,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不合格等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可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创业者,或虽经审批但个人申请材料中出现瞒报、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有权令其在限期内停止创业,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等次;视情节轻重学校可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提及的“工作日”,指除去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学校规定假期的时间。
第三十条本办法试行前已经在岗创业的,应按本办法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