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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促进学校人事制度综合改革,完善岗位设置与聘用制度,做好校内待聘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上级文件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等学校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条学校人力资源交流中心负责校内待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下列人员可纳入待聘人员范围

(一)在机构改革、定岗定编、干部选拔任用、岗位聘用、聘期期满续聘等工作中,未被聘用或拒聘的人员。

(二)因特殊原因待安置、分流的人员。

(三)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纳入待聘人员管理的人员。

(四)在聘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纳入待聘人员管理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各单位确定待聘人员,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议)研究同意,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待聘人员审批表》,经人事处审核、人事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经审批后,人事处发出通知,将待聘人员人事关系转到人力资源交流中心,并由所在单位通知待聘人员本人。待聘人员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在原单位办妥工作移交手续,并按时到人力资源交流中心报到。待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到人力资源交流中心报到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作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第六条待聘人员应自觉接受人力资源交流中心的管理,且在人力资源交流中心待聘期间,每周须在规定时间到人力资源交流中心签到2次。如连续超过1个月不来签到、不服从管理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待聘人员应积极寻找新的工作岗位,人力资源交流中心协助提供校内各单位的用人信息,待聘人员经应聘重新上岗。

按专业对口和人尽其用的原则,人力资源交流中心有权推荐安排待聘人员到校内各缺编单位工作,各缺编单位根据需要予以安排。

经人力资源交流中心推荐安排新岗位工作的待聘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如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安排者,按拒聘处理。拒聘两次后,人力资源交流中心不再为之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待聘人员在校内新岗位工作3个月内属试用期,用人单位需对其工作进行考察,若试用人员不遵守劳动纪律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无效者,用人单位可将试用人员退回人力资源交流中心,并书面报告退回的理由。待聘人员两次未被用人单位聘用者,人力资源交流中心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八条待聘期间,待聘人员到外单位就业,应向学校提出辞职;未经人力资源交流中心同意,私自到校外经商、受聘、兼职或任职,一经发现,作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第九条待聘人员必须根据人力资源交流中心的要求参加集中培训学习,通过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等内容的学习,了解形势,转变观念,奋发进取,提高竞争上岗能力。

根据待聘人员的专业、特长和校内工作需要,人力资源交流中心可组织待聘人员参加再上岗职业技术能力培训。培训合格者凭合格证明报销所交培训费用(教材、资料费除外)。

第十条待聘人员在人力资源交流中心待聘时间(含试用期)最长为1年,满1年在校内仍未被用人单位聘用者,作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待聘人员薪酬按照进入人力资源交流中心前的聘用岗位标准计发计扣。具体执行如下:待聘期三个月内,财政统发工资和校内工资全额发放;从第四个月起,发财政统发工资和校内改革性补贴、停发校内绩效工资;从第七个月起,只发财政统发工资的80%;从第十个月起,停发工资,改按广州市当年最低标准发给生活费。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受到其他处理或处分导致薪酬受到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待聘人员待聘期间、重新上岗试用期间不能报名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干部选拔,不享受困难补助等。待聘人员待聘期间需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粤职师院办字〔200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