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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库存现金稽核制度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库存现金稽核制度

(文号:广师大〔2019〕527号,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5日)

 

为加强库存现金管理,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提高库存现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学校财务管理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稽核人员的确定

根据“不相容职能分离”原则,库存现金稽核工作由出纳人员以外的科室会计人员承担,稽核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条  稽核内容及办法

(一)每月定期审核现金日记账,内容包括现金日记账的账簿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日清月结,内容是否完整等。

(二)审核库存现金余额是否超过库存现金限额,有无坐支现象。

(三)审核现金收款原始凭证,重点审查有无私开发票、收据或个人挪用的现象。

1.审查已使用过的收据、发票存根是否连号,未用过的或作废的收据是否保留齐全;

2.将收据、发票存根与现金日记账记录逐笔核对或抽查,审查收入现金是否全部入账;

3.审查收据、发票日期与现金入账日期是否相符;

4.审查有无以白条顶库的现象发生。

(四)审核现金付款原始凭证。

此项由审核人员负责。

(五)每月不定期审验库存现金余额。

1.审验时,出纳人员暂停现金收付业务,将所有现金锁入保险箱;

2.出纳人员将未复核的收付款凭证复核完毕,结出现金日记账余额;

3.准备好现金清点表;

4.先由出纳人员点数,稽核人员和科长从旁监点,然后将数字填入清点表。清点过程中发现的所有物件,均应计数并填入现金清点表;

5.稽核人员复点;

6.清点结束,将现金清点表记录的总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发现盘盈、盘亏,应立即查明原因,一并填入清点表。盘盈的现金如属其他单位寄存,出纳员应提出证明文件,盘亏短缺的现金,出纳员应说明理由;

7.清点表应由出纳、稽核人员签名,科长签名,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处长。同时进一步作调查了解,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库存现金稽核制度》(广师院〔2007〕2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