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532号,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工作,严格财务监督,保证各部门正确地使用收费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财政厅的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对学校的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三条 收费票据是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各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收费票据使用管理规定,部门负责人须对本单位申请使用的收费票据负责。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领用和保管
第四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现我校可使用的收费票据有以下五种:
(一)广东省财政厅核发印制的《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机打式、手写式),用于学校对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及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二)广东省财政厅核发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及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往来结算业务。
1.用于各类入学、等级考试收取的报名费;
2.代上级主管部门收取的代缴款项;
3.地方性社团组织收取的会员费和接受社会捐献款项;
4.校与校之间业务往来款项;
5.学校各部门与校级财务之间的业务往来款项;
6.代收职工水电费、房租等;
7.学生超标水电费;
8.教职工报账时交回的现金;
9.除涉税外的,并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服务业发票》,主要用于一般租赁业务等;
(四)《广东省广州市旅业房租发票》,主要用于学校招待所住宿收入等;
(五)《广东省通用定额发票》,主要用于考务、对外技术服务等。
第五条 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公司一律使用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发票。
第六条 根据收费票据使用种类不同,各使用部门应严格区分类别,不得串类使用。
第七条 《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机打式、手写式),仅限财政和物价部门允许收费的项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擅自立项,不得提高和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开收费票据 。
第八条 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向广东省财政厅购领;税务发票由财务处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院内各单位不得使用私自印制或自购的收据及已停止使用的废旧收据、发票。一经发现,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凡是经批准的收费项目,院内各单位需使用收费票据的,可到财务处领取。领取时,应检查是否有漏号、漏页;二级核算单位领取收据需缴纳收据工本费。
第十条 各类收费票据由财务处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对收费票据的购买、发放、核销应按其编号进行登记。各单位领用收费票据时需经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处长同意,并由领用经办人签字。
第十一条 收费票据领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必须是正式职工)负责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工作,要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领用原则上采取“交旧领新”方式,即缴销原领用票据,再领新票据。对于某些特殊的收费项目,经财务处同意可采取“验旧领新”方式,即检查以前已领用尚未缴销的票据使用情况,容许在尚未缴销全部票据的情况下,再补领一部分新票据。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使用
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时,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大小写金额相符,开票人、收款人必须签章,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收费票据一般为一式三联(定额票据除外),第一联为存根联,作为缴款和核销票据的依据;第二联为收据联(或发票联),交缴款人作为付款方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作为收款方收款记账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填写错误的收费票据,应在票据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开具的票据如发生对方退回,要求重新开具,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对方退回的票据,如我方未作账务处理,可把记账联(第三联)与对方退回的收据(发票)联(第二联)放回原存根联处,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开具票据。
(二)对方退回的票据,如我方已作账务处理并已跨月,则应开具与退回的票据项目、内容、金额相一致的红字票据冲账,退回的票据放回红票存根联后面,方可重新开具票据。
第十七条 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八条 各领用单位要妥善保管收费票据,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应查清编号及时报财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用完的收费票据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不得自行销毁。因丢失、损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由领用人和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核销
第十九条 收费票据的审核和注销。
(一)每月终了,领用票据的部门或个人,必须核销缴清开具的票据款项,若跨月逾期未核销,或票款不交回财务处的,将按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的违规责任。
(二)各单位应将整本用完的票据存根及时交财务处注销。
(三)各单位应将虽未用完,但不需再用的票据和票据存根及时向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四)各单位应将按规定作废的票据及时送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注销要求:各单位应将票据使用单位、收费项目及收费金额合计数用大写金额填写在票据本前封面,注明票据使用起讫日期及编号,由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合格后,方予注销。
第二十条 多人使用票据的,对领用人交回的收费票据存根以及停止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票据管理员必须严格审查验收。凡存根缺页、混用收费票据、擅自对无收费项目开出票据的,一律不给予核销,由收费票据领用单位限期解决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
第五章 收费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收费票据的安全和正确使用,防止和堵塞漏洞,财务处应对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使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票据领用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 隐瞒收入而未开具合法票据或收款不开票的;
(二)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的;
(三) 销毁、涂改收费票据;
(四) 非法转借、转让、盗卖、代开票据;
(五) 开具票物不符票据;
(六) 丢失收费票据;
(七) 故意损坏或撕毁票据;
(八) 未按规定缴回已领用票据;
(九) 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收费票据监(印)制章;
(十)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广师院〔2007〕2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