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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堵塞漏洞,避免风险,维护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有的相关制度进行补充和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现金的内部管理

(一)钱账分管。会计和出纳必须分开,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

(二)收入现金,由会计开出收据,编制记账凭证,经复核无误后,出纳收款并在收据上加盖出纳私章。

(三)付出现金,由会计审核单据,在确认原始凭证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后编制记账凭证,经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付款。

(四)除现金出纳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接触现金。当日需要支付的现金,从银行提取;当日收入及未使用完的大额(指大于库存现金限额)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以保证现金安全。

(五)出纳保险柜中的现金应控制在每日10万元以内。超过1万元的现金借支款需提前一天预约。

(六)现金出纳负责现金的收支、保管和现金日记账的登记等工作。当天填制的记账凭证,应当天结账,并将现金日记账存数与库存现金实有数核对,确保账款相符。如果出现长短款,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财务处长及时进行处理。

(七)任何人不得挪用单位现金或将现金移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白条(未经批准的临时支款条)抵作库存现金,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八)不得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九)学校取得的各项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收入不入账。

(十)严格现金的使用范围。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下列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

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十一)从财务处领取收据或发票代为收款的单位,要严格管理好票据和款项,并及时(不超过一个月)凭票据存根和记账联向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全额缴交所收款项。大宗现金收入也可直接送存学校开户银行。财务处对相应收款单位的工作要加强辅导和监督。

(十二)校内部门之间的业务往来费用一般不以现金形式支付,采取内部转账方式结算。

(十三)大额现金的存取应有保卫处人员陪同。

第三条 现金的稽核

根据“不相容职能分离”原则,库存现金稽核工作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承担,稽核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一)每月定期审核现金日记账,内容包括现金日记账的账簿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日清月结,内容是否完整等。

()审核库存现金余额是否超过库存现金限额,有无“坐支”现象。

(三)审核现金收款原始凭证,重点审查有无私开发票、收据或个人挪用的现象。

1.审查已使用过的收据、发票存根是否连号,未用过的或作废的收据是否保留齐全。

2.将收据、发票存根与现金日记账记录逐笔核对或抽查,审查收入现金是否全部入账。

3.审查收据、发票日期与现金入账日期是否相符。

4.审查有无以白条抵库的现象。

(四)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审验库存现金余额。

1.审验时,出纳人员暂停现金收付业务,将所有现金锁入保险箱。

2.出纳人员将未复核的收付款凭证复核完毕,结出现金日记账余额。

3.准备好库存现金盘点表。

4.先由出纳人员点数,稽核人员和科长从旁监点,然后将数字填入盘点表。清点过程中发现的所有物件,均应计数并填入现金盘点表。

5.稽核人员复点。

6.清点结束,将现金盘点表记录的总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发现盘盈、盘亏,应立即查明原因,一并填入盘点表。盘盈的现金如属其他单位寄存,出纳人员应提出证明文件,盘亏短缺的现金,出纳人员应说明理由。

7.盘点表应由出纳、稽核人员签名,科长签名,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上报财务处长。同时进一步作调查了解,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现金管理办法》(广师院〔2010〕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