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学校制度 >> (3)财务篇 >> 正文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创新强校”、“冲补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创新强校工程”、“冲补强”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30号)、《广东省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8]2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学校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年度下达的“创新强校工程”与“冲补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一并统筹安排使用,有关工作由学校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整体规划,统筹分配;集中财力,重点建设;目标管理,强化监督;专款专用,绩效考核。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开展“创新强校工程”、“特色提升计划”项目建设。主要包括体制机制改革,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培养创新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以及办学条件改善等方面。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五条  在学校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领导下,发展规划处协同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与人文社科处合署)、研究生处、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出库立项与专项资金分配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重点、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办学条件改善等。对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可实施性强、预期成果显示度高、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合理且效益较高的项目,尤其是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办学条件改善所需资金从“创新强校工程”与“冲补强”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单独划出,由学校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年度零基预算,即所有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在年底统一回收清零。建设项目经费按年度下拨,项目经费须在当年10月30日前完成支付83%以上,当年11月30 日前执行完毕。逾期未完成支付的项目,项目经费全部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同时,项目负责人不能在年终评优、评先,所在单位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并酌情扣减单位绩效奖5-10%。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业务费(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冲补强”等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等)、设备购置费、维修维护费、评审管理费等。其中,原则上劳务费所占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原则上办公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原则上市内交通费(出租车)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设备购置与维修维护费,一般不少于项目经费的60%。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用于引进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以及“珠江学者”岗位津贴、“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省级以上(含)培养对象学术补贴等所发生的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

(二)业务费。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冲补强”项目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绩效支出、评审管理费等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冲补强”项目协同创新体系、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四)维修维护费。用于与“创新强校工程”、“冲补强”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五)评审管理费。指学校在开展在“创新强校工程”、“冲补强”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考核、评价、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等。

第九条  必须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项支出应在预算范围内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严禁套取现金。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创新强校工程”、“冲补强”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校内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统筹使用。经费支出达一定额度尚须相关负责人审批。

项目经费支出在3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经费支出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项目经费支出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项目经费支出在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项目经费支出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若经费使用人是项目负责人的,根据资金性质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第十一条 财务处、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内,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严禁套取现金。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校内公开。

第十三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项目申报、遴选、认定、评审程序和结果以及预算执行要公开,项目验收、绩效自评和审计结果要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行部门负责制。按项目性质类别,教务处、科研处(与人文社科处合署)、研究生处、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资产与设备处和发展规划处等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分别组织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形成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各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由发展规划处整理汇总作为学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统计,发展规划处协同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及进度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抽查、公布,并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省教育厅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以及其他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应按照确定的任务与规划,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对于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要及时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员,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与修订。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师院〔2014〕3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