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209号,施行时间:2019年5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有关制度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广东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相关定义如下:
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按照采购项目的品目分类和采购限额标准,学校采购活动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采购。
(一)政府采购:按照广东省最新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广东省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包括通用类和部门类)、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者在广东省集中采购目录外(指分散类)、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二)校内采购:是指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校内采购具体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
第四条 学校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学校立项审批和经费审批方可实施。各相关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
第五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贯彻“程序正义、权力制衡、终身留痕”的廉政风险防控有关要求,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采购效率。
第六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采购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决定有关采购项目招标工作重大事项和重大采购项目变更等问题。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以及校长办公室、工会、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服务管理处、基建处、教务处、科研处、招投标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成立相应的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项目的用户单位、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等有关负责人、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招标投标工作小组的职责包括:审核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参与采购答疑和质疑问题处理;协助有关部门与中标供应商办理有关合同等手续。
第九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与招投标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校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含政府采购的执行、协调以及采购计划、合同备案、统计数据等信息录入工作;
(三)负责组织基建(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和服务项目的校内招标工作;
(四)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基建(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和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与中标单位办理有关合同、协议等手续;
(六)负责其他有关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服务管理处、基建处是学校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预算申请及论证范围划分参见《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预算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包括:
(一)审查采购项目的经费落实情况;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汇总及审查用户单位采购计划和需求;
(三)参与招标文件的讨论;
(四)推荐政府采购或校内集中采购的方式;
(五)组织验收。
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的校内分散采购,由基建处和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财务处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校内资金安排方案;
(二)收取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三)办理结算和支付采购资金;
(四)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采购活动实施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处的职责包括:
(一)对采购活动的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查用户单位提交的需求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有关的制度规定,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监察处依法依规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规模标准
第十四条 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同一财政年度内,在同一预算项目下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从其规定。
(二)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为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预算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实施校内分散采购。
第十五条 学校禁止各种形式的“规避校内集中采购”、“规避政府采购”和“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采购,累计采购金额超过学校限额的原则上属于规避校内集中采购;累计采购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限额的,属于规避政府采购;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采购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依照程序核准后实施采购的除外。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十六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须按照政府采购方式或上级管理部门认定的电子化采购模式执行。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政府部门认可的其它采购方式。
电子化采购模式是指学校通过上级管理部门认可的电子化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的方式。其中,属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执行电子化模式采购,如: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批量集中采购和定点采购等。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可在广东省教育部门协议采购电子管理系统进行协议供货,如:议价、电子竞价和电子反拍等。
第十七条 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可以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校内邀请招标、校内竞争性磋商、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询价、校内单一来源采购、电子化采购以及其他采购方式。
(一)校内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其主要采购方式为校内公开招标。
(二)校内邀请招标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校内竞争性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校内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校内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校内询价是指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校内电子化采购是指通过学校认可的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广东省教育部门协议采购电子管理系统和京东、苏宁易购、天猫等主流电商平台进行采购的方式。
(八)经保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按保密有关规定执行采购。
(九)经学校批准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校内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供应商可供选择;
(二)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第十九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校内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应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标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并经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一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校内询价方式采购,也可用校内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
(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二)项目构成简单、市场竞争充分的。
第二十二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校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五章 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节 编制预算和计划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学校部门预算的一部分,根据财务处当年下达的预算及各专项资金预算,由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各用户单位编制申报。学校各用户单位应当及时做好年度采购预算。对于未报送年度预算的政府采购,原则上不予采购。
预算外下达的专项、列入本单位下一财政年度采购预算或者申报年度追加预算,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协调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用户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及时申报采购计划,报经费主管部门核准后交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大额资金的采购须符合“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编制采购计划,在合理时间内报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和用户需求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校内集中采购、校内分散采购分别编制。
(二)用户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用户需求进行充分论证,用户需求须包括采购预算、商务要求、技术需求、服务要求、拟采用的付款方式等。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等。用户需求一经论证通过,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需变更,须经前期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致同意。
(三)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预计采购时间与采购所需时间基本一致。
第二十七条 属政府采购或校内集中采购的采购计划,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申报;属政府采购的,经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采购计划一经核准,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购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执行。未纳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能组织实施采购工作,也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节 采购方式的审批
第三十条 用户单位执行采购计划时,须明确采购项目详细的技术、服务、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经费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采购计划执行时间内将详细的用户需求书递交到相关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方式经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建议、并经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建议,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采购方式;属于校内分散采购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确定采购方式,其它货物、服务项目由用户单位自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用户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向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节 采购实施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购买进口产品时,用户单位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并获得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采购。
第三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属于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或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经学校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校内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方式的,采购公告发布期不得少于5天。
第三十五条 校内集中采购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视同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评审委员会有关规定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一般由用户单位或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代表、有关经济、技术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含3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学校设立相应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所有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的经历,并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关注册执业资格水平。
(三)根据采购项目性质,评审委员会成员从学校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一般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特别要求的项目,评审专家由用户单位、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商议后,报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四)评审专家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确定,并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通知评审专家,通知时不得将评审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五)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否则应主动申请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六)在采购结果确定之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审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校内集中采购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评审方法。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经用户单位或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3人以上单数(含3人,且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论证,在校园网上公示5天没有其他供应商质疑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十八条 校内采购项目至报名截止时间止报名的投标供应商、或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报名截止时间顺延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校内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在取得所有投标供应商书面同意后,可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无须另行提交申请材料报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一)报名截止时间经顺延后,仍然不足三家投标供应商报名的;
(二)报名截止时间经顺延后,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资格条件或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若有效投标供应商只有两家的,采购方式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评审委员会转为谈判小组,按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执行采购;
若有效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的,采购方式直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委员会转为谈判小组,按单一来源采购的规定执行采购。
第四十条 经顺延后至报名截止时间止没有供应商报名的、或者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没有供应商提交有效的投标文件、或开标后没有供应商通过资格条件审查、或没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本次采购失败。除用户单位取消采购任务外,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用户需求或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应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用户需求或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或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修改用户需求或采购文件的,由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后修改用户需求或采购文件,并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四十一条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将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的有关公告转发于校园网上;属于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应在校园网上公开发布。
第四十二条 如遇询问、质疑或投诉事项,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用户单位按监督部门的要求予以答复,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用户单位有责任协助调查、协调、答复有关询问、质疑或投诉事项内容,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如有必要,招投标管理中心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共同磋商。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评审结果由用户单位确认,用户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确认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确认中标供应商;用户单位在此期间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校内集中采购的评审结果由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供应商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招投标管理中心在校园网公告1天,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校内分散采购的结果经用户单位在本部门网页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供应商。
第四节 合同与验收
第四十六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用户单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用户单位、中标单位都不得向对方提出采购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背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七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用户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采购合同的履行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并出具验收报告。如未能通过验收的,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信息统计与归档
第四十八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
第四十九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用户单位应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项目验收后,政府采购及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合同由相应管理部门移交学校档案馆统一归档。招标投标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招标投标工作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五十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服务管理处和基建处对各单位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相关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五)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监察处依法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接受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在校内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或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校内通报,禁止参加我校校内采购活动一至三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
(三)擅自更改、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四)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质疑及投诉的;
(五)使用串通投标手段参与投标的;
(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直接采购:
(一)使用校外捐助资金实施的采购,如资金提供方在书面协议中有专门要求的,可以按其要求进行,但违背我国有关采购法规的除外。
(二)科研项目中涉及到采购具体的测试化验加工等服务的,在科研项目计划书(合同书)或者批复中明确的,无需重新立项审批。在计划书(合同书)或者批复中已经明确服务单位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且有明确经费额度的,用户可以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与服务单位签订合同。
(三)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专项采购,可按批复组织采购。
第五十四条 抢险救灾紧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独立核算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由其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广师大〔2019〕61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