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292号,施行时间:2019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更好地为实验教学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维修的经费安排、审核、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为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性能状态,仪器设备保管人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力所能及的修理工作,对精密贵重及大型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测和检修,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用,实地查明原因,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 ( 损坏 ) 扩大,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如属人为故障应当立即向使用单位负责人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范围及经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是指供给学校实验教学和行政办公等使用,并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正式建制入账,办理固定资产手续的仪器、设备、仪表等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不包含灯具、风扇、车辆、饭堂、水电房等后勤设备)。
第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范围和维修费列支渠道:
(一)全校各单位的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凡归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的,由资产与实验管理处专项维修经费列支,未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准的维修项目,一律不予报销;
(二)用于经营服务实体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其经营服务收入中列支;
(三)虽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账,但同时用于开展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含各单位办班的自购设备)的维修费由本单位计划外收入列支;
(四)对于维修费用接近或大于仪器设备残值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进行维修。
第七条 学校用于实验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维修的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对使用维修维护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保管人直接与供货商(厂家)联系,以便及时处理退换或赔补等保修手续,同时报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九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且无法自行修复时,由仪器设备保管人对故障仪器设备维修进行估价后,填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附件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及维修费用情况进行审核:
(一)单台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低于5000元的维修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综合科人员审批后实施维修;
(二)单台仪器设备维修费高于5000(含5000元)的维修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分管处长审批后实施维修;
(三)单台仪器设备维修费大于 50000 元的维修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维修。
第十条 维修经费属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列支的政府定点维修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或授权使用单位直接联系)政府定点维修供货商维修;维修经费由各使用部门列支的政府定点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直接联系政府定点维修供货商维修。非政府定点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们直接联系维修供货商维修。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验收及报账
第十一条 故障仪器设备修复后必须经使用单位进行质量验收并签名确认。若故障仪器设备无法修复且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由使用单位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后,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故障仪器设备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完毕并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财务报帐手续。维修经费属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列支的维修项目,使用部门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供相应的发票、维修清单(发票及维修清单均需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自行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三条 精密贵重及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在使用单位送交《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精密贵重及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附件3)后:
(一)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维修专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人员及使用单位人员三方实地查看仪器设备状况并根据情况会商,形成维修方案;
(二)维修原则上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生产厂家或同类厂家联系,按学校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协议谈判等方式确定维修单位,单台设备维修费用大于50000元的维修项目,先签定有关合同或协议后方可进行维修;
(三)维修完成后,报修单位按照仪器设备说明书、合同或协议要求,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报修单位经反复运行测试检验,确定仪器设备运行测试符合正常使用技术参数指标后,所在单位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精密贵重及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表》(附件4)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从维修专项经费中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相应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广师院〔2010〕237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流程图
2.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精密贵重及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精密贵重及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