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291号,施行时间:2019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仪器设备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各单位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凡使用学校经费采购产权归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及捐赠仪器设备都必须进行验收程序。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目录规定的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参照大型仪器设备进行验收。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
大宗仪器设备是指批量(含成套,以下相同)在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普通仪器设备指不涉及贵重仪器设备及大宗仪器设备两种情形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验收方法分为自行验收和联合验收。
(一)自行验收由使用单位组织3(含)人以上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验收。普通仪器设备的验收采用此方式。
(二)联合验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供应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员、专家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共同参与验收。贵重仪器设备及大宗仪器设备的验收采用此方式。
第五条 验收依据为签订的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或《进口仪器设备技术协议》(含补充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和招投标材料、供货清单、产品说明书、样品等进行。
第六条 使用单位在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做好到货前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
第七条 需要进行联合验收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在充分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
第八条 验收内容包括外观检查、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一)外观检查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若发现上述问题,应做好详细记录,并现场拍照留据。
(二)数量验收
1.数量验收指对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型号、材质、配置以及配件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对合同规定必须提供商检局或海关证明的进口仪器设备,必须认真检查核实其有关资料。
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三)技术质量验收
1.技术质量验收指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按规范进行安装,并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
2.对照仪器设备说明书,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验收结果要详细做好记录。
3.检查是否按合同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服务。
4.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人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
第九条 验收程序
(一)仪器设备没有到货或按合同要求没有备齐仪器设备及配件的,一律不予组织验收。
(二)自行验收
由使用单位自行验收,即对仪器设备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在确认仪器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后,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自行验收表》(见附件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用户单位自行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三)联合验收
(1)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或代理公司等共同开箱检查,进行外观检查与数量验收;(2)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后,使用单位组织预验收;(3)预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提交《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联合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联合验收报告》(见附件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家组的技术验收,并出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验收报告》。
(四)验收期限一般以合同规定为准,贵重仪器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使用单位延期验收仪器设备而出现问题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退货、索赔、承担经济损失。
(五)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建卡手续。
(六)经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详细情况书面告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立即联系供货方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经使用单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联合验收报告》(见附件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家组的技术验收,并出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详细填写报检单,并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向国家商检部门报检,办理索赔业务。
第十条 捐赠仪器设备的验收程序:按照自行验收程序进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确认验收结果进行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建卡手续。
第十一条 特殊仪器设备的验收程序: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仪器设备,参照自行验收或联合验收程序并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到货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申请(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不能如期验收的,使用单位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时间。
第十三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在预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
(一)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外观破损,使用单位应做好清点记录,仪器设备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的时间。属于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做好善后手续。
(二)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使用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或提出其它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理。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要及时就补偿形式、金额及其它有变动的条款与供应商商定。
第十四条 验收结果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第十五条 验收不合格时,应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一)验收不合格时需要作出限期整改或退货处理。
(二)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依照合同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凡符合仪器设备购置规定及程序,经验收合格,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办法》(广师院〔2016〕4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