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材料、低值耐用品
和易耗品管理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285号,施行时间:2019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是学校资产的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使用,满足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需要,提高物资的经济效益,防止积压浪费和堵塞漏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各单位的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入库、验收、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条 各经费预算部门主要负责经费预算管理,经费使用由各使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权限审批。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管理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计划编制、采购(政府采购除外)、验收、领用和保管,并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材料、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是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一)材料:一次性使用就被消耗掉或改变其原物形态的物资,如:金属、燃料、仪器配件和各种原材料等。
(二)低值耐用品:指单价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不含)以下的能单独重复使用的物资,不易损坏的器具,并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下列单价在500元(不含)以下物资也纳入低值耐用品管理范围。
1.低值仪器仪表和教具:录音机,照相器材(镜头、放大镜、曝光表、闪光灯等),万用表,计算器,望远镜,钟表(含秒表),电话机等。
2.机电类:电扇,电取暖器,电热水器,电熨斗,电吹风,打字机,成套工具,电动工具(如电钻等)。
3.家具类:桌、椅、床、柜、沙发、台架等。
4.其他:乐器,灯具,皮制箱包,密码箱,贵金属及其制品(金、银、铂等器具)等。
(三)低值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和材料的物资,如:硒鼓、碳粉、色带、墨盒、复印纸、鼠标、键盘、玻璃器皿、各种元器件、劳保用品等。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物资建账时按国家规定的《物资一级分类目录》(见附件)分类,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采购计划编制与采购
第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任务、库存物资的储备情况并结合当年经费的安排编制物资的购置计划。
(一)教学实验室的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购置专项经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生人数、学科及专业特点、服务内容,每年核拨给各教学单位包干使用,为提高计划性,杜绝随意性,依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拔经费预算由实验室主任制订,主管院长统筹安排采购计划,报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执行。
(二)科研实验室的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购置经费原则上从科研项目费(或专项)支付。购置计划、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批准,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的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购置需按照年初制定的购置计划,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批,按学校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验收、入库、报销与管理
第八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采购后,由使用单位的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及时对其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报增单,方可入库。
凡有数量、质量等问题者,均不得入库,应由其承办人负责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事宜。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物资管理细则,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建立物资管理仓库及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定期进行盘库,每年全面清查一次,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须验收合格入库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库存的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管理应该科学化,规范化,以便于收发和检查。各单位应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盗、防毒、防爆。
第十二条 库存的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领用(发货)要采用先进先出法,收、发、存的记录必须准确清楚,应定期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专库集中存放保管、专人负责、精确计量和记载,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人身和物资安全。剧毒材料的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环境会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四章 报损与报废
第十四条 在使用中正常消耗的材料和易耗品,由各学院、中心、部、处的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提出使用情况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自行办理自然报损手续。
第十五条 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由各学院、中心、部、处的资产管理员提交报废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程序审批后,在资产管理系统上销账。
第十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物资损坏和丢失,应按规定进行等额赔偿。
第十七条 批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使用单位自行处置,处置收入及赔偿的款项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