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281号,施行时间:2019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8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17〕16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主要来源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教学科研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调整按国家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和共享使用,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学校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对学校资产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监督管理、收益和绩效管理、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以及监督管理与责任等。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施统一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负管理责任;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及其使用人对本部门管理及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收益、绩效、产权、对外投资进行审议。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核。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部门。
第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负责编制采购计划,科学有效地配置学校资源。
(四)负责资产登记、调剂和处置等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平台,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及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并对有关资产的变动、处置等情况向上级部门进行上报,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上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年报。
(七)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资产评估和产权申报工作。
(八)监督、检查各部门资产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情况。
(九)组织培训各部门专(兼)职资产管理员。
(十)承担学校交办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处、后勤服务管理处、基建处、科研处、广东广技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教务处、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校长办公室、档案馆等为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分工:
(一)财务处归口管理学校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等学校流动资产(不含存货),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编制学校国有资产分析报告,做好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定期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对资产账卡,保证固定资产的账账一致;存货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二)后勤服务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基础设施、交通运输设备、厨具设备、电气设备、卫生医疗器械、电梯、学生宿舍家具、植物以及与其职责有关的业务。
(三)基建处归口管理学校在建工程、维修工程项目等。
(四)网络信息中心归口管理学校信息化工程及教学设备等。
(五)教务处归口管理学校教学用房及设备等。
(六)图书馆归口管理学校的各类图书、期刊、数字资源等。
(七)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商标权、校名、校誉。
(八)科研处归口管理学校科研用房,管理学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广东广技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归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十)档案馆归口管理学校接受捐赠的学校文物、馆藏品等。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购置计划、使用管理、处置申报、信息统计、资产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对于闲置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应遵从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调剂分配,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等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清理清查,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国有资产的购置需求、使用情况及数据信息。
(四)做到资产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对于闲置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应遵从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调剂分配。
第十四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交本部门的资产申购计划,领用和登记资产。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资产清查核查,定期清理、检查本部门账上的国有资产,每年自查至少一次,发现闲置资产及时报告并交回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对本部门人员岗位变更、离职、退休等应及时通知其本人前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或交还手续。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任务和促进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购建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七条 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了配置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附件1)执行,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配置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部门履行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难以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满足使用要求。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满足使用要求,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第十八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归财务处管理,要加强和规范流动资产的管理,完善对货币资金和往来款等的内部控制和责任追究,明确各相关部门岗位职责,严格审批权限,定期清理往来款,每月初把上一个月学校的资产负债表及在建工程账务发生情况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对固定资产的产权、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监督和统计报告等实施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归基建处管理,要加强和规范在建工程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做好在建工程的概算、预算、建设成本、价款结算、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在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转固定资产流程;加强在建工程的档案管理,各个阶段形成的相关资料要及时、完整归档;对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必须估价入账,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后进行相应调整;在建工程中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列清单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入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归受捐部门管理,捐赠资产属于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必须登记入账,捐赠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表明的金额加上学校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相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资产和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资产价值。
(三)受赠资产无市场参考价,如名人字画、文物、工艺品等,由学校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资产价值。
(四)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资产,无市场参考价,无法确定入账价值,该资产按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承包经营投入或合作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依法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入账。
第二十五条 所有权属学校的建筑物,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维护建筑物的所有权,对房屋使用性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基建处负责学校所有房屋的维修工作。房屋分为公房和住房两部分,公房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服务保障性用房。
第二十六条 教学用房(实验室用房除外)由教务处负责进行安排、调配管理;实验室用房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进行安排、调配管理;科研用房由科研处统一安排、调配管理;行政办公用房、住房和服务保障性用房由后勤服务管理处统一安排、调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服务保障性用房是指为学校提供教学、生活配套服务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用房。服务保障性用房由后勤服务管理处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服务保障性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建立相应的台账进行动态的管理,台账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使用部门有合理使用、妥善保护、保养和维修的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对外出租、经营或以其它形式出让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其它用房,不得随意拆改、装修公用房屋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确因使用功能需要拆改内部结构或装修房屋的,使用单位必须向基建处提出申请,经基建处核准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按《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已入账的房屋需要拆除,必须经基建处核准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才能拆除,并凭批复办理房屋注销下账手续。
第三十条 校内未出售的住房属于非福利性质用房,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管理,由调入学校后尚未购房的教工等短期租用,学校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收取租金。对住房要建立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台账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馆藏品归学校档案馆负责管理。馆藏品是我校的重要文物资产,对学校的馆藏品建立科学规范的馆藏品管理制度,对馆藏品建立台账,台账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要确保其安全和保值增值。定期对馆藏品进行清查,加强管理,落实馆藏品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我校无形资产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专利权、专用技术、著作权、发明创造等)、商标权(校誉、校名、商誉等)和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四条 对无形资产按类别归口管理,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明确无形资产界定方法和计价标准,规范无形资产的登记、使用、处置等工作流程,建立无形资产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台账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一)知识产权归科研处管理。
(二)商标权归校长办公室管理。需要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应及时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按对外投资的程序办理有关审核与报批手续,并要求公正计价,有偿使用。
(三)土地使用权归后勤服务管理处管理。校园里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动用校内土地,经过批准临时使用的单位,须向学校支付土地临时占用费。要维护用地边界的完整和校园的安全,不得在围墙上开门、钻洞。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无形资产归学校所有,教职工在我校工作期间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属我校所有,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转移。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学校有权处理已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无形资产从事各类经济活动。
第三十七条 校园里的树木、草地和园林设施属于学校的不动产,归后勤服务管理处管理。美化、绿化校园,人人有责,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砍伐树木,不得破坏校园绿化。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归广东广技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在保证我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利用固定资产、货币资金以及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归后勤服务管理处管理,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工作的通知》(粤财资〔2018〕1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8〕22号)文件规定执行,学校在不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按照论证、评估、报批、公开招租和报备等规定程序进行。主要流程如下:
(一)可行性论证。组织开展对外出租出借的可行性研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资产原值和出租保留价格的确定。若出租的资产原值无法确定,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原值;资产出租保留价可如下确定:
1.按照资产(物业)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颁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确定保留价。
2.如资产(物业)原租金高于《房屋租金参考价》的,可将原租金确定为保留价。
3.无法按照《房屋租金参考价》确定保留价的,需采取资产评估或评审的方式确定保留价。
4.物业以外的其他资产,需采取资产评估或评审的方式确定保留价。
(三)出租出借的申报审批。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出租出借的申报审批,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包含拟出租出借物业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对外出租出借理由、招租总体规划、预期经济效益、风险评估等内容;
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或相关证明;
3.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
4.单位公示结果;
5.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四)公开招租。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必须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以下简称进场交易)。招租时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批复意见,按交易和相关规定开展招租工作。进场交易的资产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时,原则上应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级公物拍卖(竞价)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有优先承租权人的项目可采用现场拍卖的方式公开招租。
(五)合同签订及备案。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确定承租方后,凭加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章的成交凭证与承租方签订合同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必须签订的文书,并将签订后的租赁合同报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同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承租人登记备案及缴纳税费。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出租出借资产的用途,且与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时提交的书面申请招租内容相一致,合同期间的租金水平应与同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水平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出租出借的;
(二)存在产权纠纷或使用权纠纷的;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四)共有物业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已作为资产抵押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应及时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出租出借信息,在完成招租工作签订合同后,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合同信息、租金收入情况及上缴财政租金收入,将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和租赁合同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在合同有效出租期内发生租金变动的,应将变动情况及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反映。
第四十三条 连续不超过30天(含)的短期、临时性出租出借行为,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不进场交易,具体由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租。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应当在学校和主管部门的网站等社会公共媒体、以及待出租出借资产的显要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四十四条 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学校资产需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报批和招租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权限: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的要求,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及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核后报广东省财政厅审批;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及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广东省教育厅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3份)报广东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为任何校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行为提供抵押、担保。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需报废国有资产,应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按学校规定的鉴定流程,逐级审批,并将报废资产交回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处置申请材料定期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具体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出售、转让、变卖报废资产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对符合自行审批报废处置条件的资产处置收入交学校财务处纳入统一预算管理,其余资产处置所得收入统一按上级有关规定上缴。
第六章 收益和绩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并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对经批准可通过资产经营公司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从事入股、合资、联营的,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出资额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学校按照与租赁方签订的合同收取租金收入,并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并组织评价考核工作。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学校资产评估的工作,由监察处、审计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对拟进行评估的学校国有资产,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充分的材料,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平。
第五十八条 清产核资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资产价值的行为。
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清理、产权界定、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开展清产核资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和追索不良资产和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增强产权观念,强化产权意识,做好资产界定工作,做到产权明晰。把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认真做好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和产权登记,以杜绝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流失。
第六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上级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上级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将资产数据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人员及资产信息产生异动时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与上级部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报告、月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按照教育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对学校资产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学校各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执行国家及学校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应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各资产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资产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将责任层层落实,直至各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学校既要责令其改正,同时依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资产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各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资产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以利于各资产使用单位贯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资产管理规定》(广师院〔2007〕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