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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广师大〔2019〕287号,施行时间:2019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资源共享,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涉密仪器设备除外)。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公共资源,应在满足本单位科研教学需求的基础上,坚持开放共享,不断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研处统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制度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各学院(中心)负责所属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及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规范建立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制定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大型仪器设备的良好运行。

第六条 全校大型仪器设备根据实际条件逐步纳入共享平台,所有3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必须纳入该平台,实现开放共享。学校鼓励二级学院(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共享平台,提倡各科研团队将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共享。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运行管理依托共享平台进行,各类用户通过平台提交使用申请,设备所在学院(中心)负责受理申请,并执行有关运行、收费登记等管理规定。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支撑队伍。各学院(中心)负责制定并落实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激励等制度。

第九条 各学院(中心)应建立和完善所属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和开放情况台帐,并通过学校开放共享平台发布开放共享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仪器设备的相关数据。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所属单位参照市场价格或综合考虑设备折旧费、实验消耗费和技术服务费等提出收费标准,经学校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可依据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所取得的经费收入上交财务处,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学校列支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对纳入共享平台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依据开放共享程度提供一定的专项维护维修保障和经费支持。具体维护维修管理办法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和服务情况适时监控,定期组织对全校范围内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广师院〔2016〕3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