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文号:广师大〔2019〕614号,施行时间:2019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教学管理中的作用,学校成立“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审议的机构,由学校骋请有关专家组成。
第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贯彻党和国家的教学方针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对全校的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推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正、副秘书长各一人及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可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学研究、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和探究意识的教师及教学管理专家担任,具体人选经二级学院(部、中心)推荐,教务处确定。
第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主动把握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趋向,了解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事业发展的信息、动态,积极参与本委员会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定期对自身工作以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评议。
第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九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方面的改革方案;对学校重大教学、教改事项进行咨询;对学校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项目进行论证和审议。
(四)对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制度等重要教学文件进行审定。
(五)研究并参与教学质量评估、优秀教学成果、教学优秀奖等评审工作。
(六)对学校规划出版的教材、申报评奖的教材进行评估和审核。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视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学校批准的工作计划、经费数额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应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广师院〔2016〕3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