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人才培养方案
管理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649号,施行时间:2019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人才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础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为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加强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修)订、执行和调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学制和学位;
(二)主干学科与主要课程;
(三)课程设置与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安排;
(四)学历表、周数分配表、实践性环节安排表、教学学时和学分分配表、教学进程计划表;
(五)必要的编制说明与统计数字。
第四条各专业均应具有完备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局部修订,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五条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性意见,经学校审批同意,作为学校的文件发至各学院;各学院成立以分管教学院长为组长的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所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根据文件的要求,组织本单位各系(教研室)、专业负责人, 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交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
第七条教务处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各学院根据审查意见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方案经教务处汇总,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院文件生效执行。
第八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允许适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修订工作必须在教务处的统一组织下,按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有关要求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一般四年全面修订一次。新生的培养按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执行,老生原则上按原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经分管学院领导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或选修计划。
第十一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教研室、 教师和其他教学辅助人员都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学院(部、中心)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和协调。任何学院(部、中心)和个人都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十二条教务处于每学期期中向各教学单位发出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部、中心)接到教学任务通知后,要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 具体落实到各有关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教师,认真填写教学要求,并于两周内返回教务处。
第十三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实验课负责人等,应根据教学 大纲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教学进度表应填写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教师所在学院(部、中心),一份教师自留备查。
第十四条教务处应认真审核教师和学生下一学期的教学安排情况。对于出现各周学时不均衡,或周学时超过学校规定的情况,应及时与开课学院(部) 协商调整。在确认各单位教学任务安排合理之后,教务处于第 14 周开始组织排课。
第十五条在执行教学计划过程中,凡有漏排、重排课程或随意调动开课顺序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六条要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对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一般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十七条凡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增开人才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删除或更换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 ( 含实践教学环节 )、改变课程性质、增减课程学时、变更课程开设时间等,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
(一)各学院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分管学院领导审批;
(三)分管学院领导审批后,学院(部)执行;
以上调整应由有关教学单位在变动涉及的学期开始前一学期第六周前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通过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凡己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各教学单位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如教学大纲、教案的编写,任课教师的确定,教材的预定等)。
第二十条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随意停课、开课,学校将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作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和各学院(部)必须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二条学院(部)教务员负责对本院(部)各人才培养方案的档案材料进行管理。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连续性,当学院(部)教务员变更时,必须移交如下材料:
(一) 学院(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学院(部)各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执行情况的原始资料;
(三)学院(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四)其他有关教学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专科各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广师院〔2014〕2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