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与及时处理教学工作中的各种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它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的过失,给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行为(附件1)。
(一)教学事故按性质分为四类:课堂教学(A);考试与成绩 (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
(二)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三级:重大事故(I) ;严重事故(II);一般事故(III)。
第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学院(部、中心)和教务处。学院(部、中心)和教务处查实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主管校领导核定。I级事故由主管校领导核定,II、III级事故由教务处长核定。教学事故一经核定,由学校或教务处发文通报处理结果。
第四条 任何教学事故都应明确直接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必要时,应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在作出决定后30 日内向“学校师生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发文全校通报批评,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最近一年内第二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解聘。对事故责任人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等方面的处理由学校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发文全校通报批评。最近一年内第二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等方面的处理由学校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发文全校通报批评。最近一年内第二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其他方面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因教学事故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除按有关条款处理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各学院和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出现教学事故同时触犯学校其他校纪校规的,除按第五条规定处理外,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广师院〔2016〕385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