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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双语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双语教学管理,提高双语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语教学是指在教材使用、课堂讲授、期末考试等教学环节中外语和汉语并用,以外语为主要教学语言的教学活动;其中外语授课课时应达到该课程总课时的50%以上。

第三条 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鼓励各教学单位在本科教育的公共课和专业课中实行双语教学。对于双语授课课程,一次性给予课程建设费资助。对于经认定符合要求的双语教学课程,其课时酬金为其它课程的1.2倍。

(二)适宜双语教学的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等专业,其双语授课课程数占相关专业开设课程总门数的比例应达到10%以上。

(三)其他专业应结合本专业的实际开设一定量的双语授课课程。

(四)外语类课程(含专业外语课程)不列入双语教学范围。

第四条 双语课程开课要求

(一)教师开设的双语授课课程须使用原版、影印版或自编外文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可以是中文图书。

(二)双语授课要求使用多媒体授课。

(三)实行双语授课的课程须要有外文教学大纲及其他教学文件材料。

第五条 双语授课教师要求

(一)具有较为深厚的外语语言功底,口语流利。

(二)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

(三)对于曾在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留学,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等特殊情况的教师,职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开设双语授课课程的教师资格由各教学单位负责认定。各教学单位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双语教学的教师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师资质量。

第七条 开设双语授课课程,须在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双语授课审批表》,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送教务处备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教学任务后执行。

第八条 教务处定期组织对全校开设的双语授课课程进行质量评估。对于教学质量较差的双语授课课程,限期整改,如仍不符合要求,则任课教师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双语教学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广师院〔2016〕393号 )同时废止。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中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