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指为学校所有专业的学生开设、由学生选择修读的综合素质类通识教育课程,是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和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全校公选课的管理,提高公选课的教学质量,特作以下规定。
第二条 课程设置
(一)设置原则: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人文艺术修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学生了解学科前沿知识和新学科发展动态,有利于提高学生在本学科领域内的理论深度和综合应用学科知识的技能。
(二)设置类别: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自然科学类、艺术素养类、创新创业教育类、人文科技讲座类。
(三)设置要求:教务处统一规划公选课课程体系,教师按专业或研究方向申报,教务处与教学单位共同建设管理。
第三条 开课要求
(一)新开公选课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与审批手续。具体由开课申请人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等材料,经学院(部、中心)审核通过,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审批手续于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6周前完成。
(二)开设公选课的教师除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外,一般还应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且在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扎实的理论基础,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限开设1门公选课;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良好,开课教师该学期工作任务较轻,经教务处审核,可允许开设2门公选课。
(四)非专任教师第一次申报开课须经过论证和试讲,通过后方可列入开课计划。非专任教师开设的公选课按照课程类别划归相应学院(部)进行管理。
(五)原则上选课人数达到40人才予以开课。
(六)每门课程必须在一学期上完,即周3学时,2学分或1学分,总学时一般不超过32节或17节。
(七)公选课的教学要求与必修课程没有区别,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备课、授课、考核等教学任务,严格管理,严格考勤,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 学生选课、修课
(一)四年制本科生在第二至第七学期内,三年制大专生在第二至第五学期内,每学期可选择一门全校公选课;每个学生在毕业时,公选课必须取得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完成的学分。
(二)学生在选课时,不得选修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有课程相同或类似名称的公选课;同时,每种类别的公选课原则上只能从中选修一门(创新创业教育类除外)。
(三)网络通识教育课程是公选课的一种补充,原则上学生选修不得超过两门。
(四)如某门公选课没有达到开课人数而停开,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选课名单一旦确定,学生一般不可退选、改选或增选。
(五)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参加听课,完成指定作业,参加各阶段测验和考试,不得免修或免听。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听课及考试;凡缺勤达三分之一或欠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六)鼓励学生参加“石牌六校”的选修课,学校承认所取得的学分。
(七)学生放弃公选课考核或考核不及格均不能取得学分,一般不安排补考或重修;学生可重选,亦可再选其它课程。公选课不及格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也不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五条 教学管理
(一)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在网上公布公选课开课计划,并开放选课系统,由学生选课;公选课一般应在开学后4周内开课,原则上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进行,具体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资源负责教学安排。
(二)为稳定教学秩序,公选课教学进度和教学安排不得随意变动,任课教师因公事或私事确需调课者,应办理调课手续,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
(三)公选课成绩考核由任课教师组织安排,一般安排在最后一次课进行,最迟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结束。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5日内在学校公选课管理系统登录学生考核成绩,并按要求报送考试有关文档材料至相关教学单位。具体要求按照我校课程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教务处及有关教学单位有权对公选课的课程内容、授课质量和教学效果进行检查。对个别责任心不强或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可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直至取消其开设公选课的资格。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广师院〔2016〕38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中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