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务员(含教学秘书)直接参与教学运行管理、教学档案管理和学籍管理等工作,在教学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教师、学生、教务处以及学院、部之间的桥梁,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提高教务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激发教务员的工作热情,提高管理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院、教学部、中心从事教学管理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并连续任职两年以上的教务员,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优秀教务员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乐于为广大教师和学生服务;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全面地履行岗位职责,切实起到桥梁纽带作用,确保了所在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信息畅通,任务落实;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敏于观察、勤于思考,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教学积极性;
(五)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熟悉本单位情况、各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所在学院、部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了解;
(六)没有发生教学事故或受过其他处分。
第四条 优秀教务员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教务员总数的20%以内。
第五条 评选程序与办法
(一)优秀教务员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分单位推荐和学校评选两步进行。各教学单位根据评选条件,结合教务员全年的工作情况以及年终考核结果等择优推荐。
(二)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为组长,由教务处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优秀教务员评审小组,负责对基层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
第六条 表彰方式
(一)获得优秀教务员称号的同志由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获奖资料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优秀教务员评选与奖励办法》(广师院〔2007〕350号 )同时废止。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