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课程管理,加强课程建设,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是学生学习的最主要内容,是学生获取知识、训练能力、提高素质、全面发展的核心,对培养人才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加强课程建设,不断提高各类课程的教学水平,是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保证。各学院(部、中心)必须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工作,扎扎实实把课程建设好。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课程包含全校范围内所开出的各类课程。
第二章 课程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 课程建设是最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之一,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校院两级要根据课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在不同时期确定课程建设的具体目标,确保课程建设持续稳定地协调发展。
第五条 课程质量分为合格、优秀、精品三个等级。目前尚未达到合格课程标准的要通过建设使之成为合格课程,已达合格的课程要继续抓紧建设,使之成为优秀课程,已达到优秀等级的课程要加强网络课程建设,对照精品课程建设的要求,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力争达到精品课程。
第六条 我校课程建设的目标是:
(一)具有5年以上办学历史的专业,全部必修课程应达到合格课程的标准,专业主要课程1/5以上达到优秀标准,其中至少有2门校级精品课程;办学3~5年的专业,应有90%以上的必修课程达到合格课程的标准,专业主要课程1/6以上达到优秀标准,其中应有1门精品课程;新办的专业,办学3年内应有80%以上的必修课达到合格课程的标准(其中专业主要课程应尽早达到合格标准),1/8的专业主要课程达到优秀标准。
(二)目前已开出的选修课,70%以上达到合格课程的标准。
(三)每个专业,都要建成12门高质量的能体现本专业办学水平的精品课程。
(四)我校课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再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使精品课程达到10%以上,优秀课程达到全部课程的20%以上,合格课程达到90%以上。
第三章 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课程质量取决于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教学的条件与环境、教学方法与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课程建设应针对影响课程质量的各个环节(特别是薄弱环节)加大建设力度。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水平、科研水平与课程特色等方面。
第八条 课程建设的基本标准是:
(一)有配套、完整的教学文件和教学条件
1.具有较科学的教学大纲。大纲应明确本课程的性质及其在专业教学中的地位与作用,阐明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基本内容、教学重点,说明各章节的联系及先行课、后继课的衔接,合理安排各教学环节、授课课时、教学方法及合理的教学组织形式,反映本课程的最新成果及教改思路。
2.有统一的教学进程。教学进度表填写规范且认真执行。
3.有较丰富的教学档案资料。如历届教师使用的教学大纲、教材、试题、学生成绩、课程教学质量评估材料、教学质量分析总结等。
4.有一套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教材选用符合《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精神,内容新而精,与专业层次要求相适应,深、广度符合大纲要求,体现“三个面向”,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如所选教材不完全适合,应根据教学大纲进行增删,调整或编写补充教材。
5.有与主教材配套的教学参考资料。含教学参考书、习题集、实验指导书、自学指导书、一定数量的必读和选读的参考书目。
6.有多媒体教学辅助设备和教学手段。含教学必须的教具、挂图、演示实验仪器、幻灯、摄影仪、声像资料等,能较好地运用计算机辅助教学,教师能自制教具和一般教辅设备。
7.有较齐全的实验设备场所和较高的实验开出率。实验设备完好,台套基本够用,实验开出率达95%以上,具有必要的、稳定的校内外实践基地。
(二)有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
1.教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质和师德。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执行教学规范、遵守教学纪律、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教师队伍有合理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应形成合理梯队;课程带头人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每门课程应有2名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胜任主讲;主要课程应由高学历教师、正、副教授开课。
3.教师培训提高有规划并认真执行。
4.教师有较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运用能力。
(三)具备一套较为完整的教学方案,有良好的教学水平、效果。
1.有合理的教学组织形式。课程教学符合大纲要求,教学组织形式合理,除课堂讲授外,能按大纲要求完成规定的实验、实习、见习、课程讨论、第二课堂活动、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2.有恰当的教学方法。善于改进教学方法,教法生动多样、富有启发性,注重调动学生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创新精神,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相结合。
3.教学环节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和业务规格,并认真执行。对备课、讲课、辅导、作业、课程设计、实验等环节,都有明确的业务规格和质量标准,且执行较好。
4.有严格而科学的考试方法。对考试资格审查、命题、组织、阅卷评分等环节能执行学校有关考试工作规定,严密组织,严格要求;能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相应的考试方法,考核结果能客观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
5.有较高的课堂教学质量。课程教师能很好地掌握教学大纲的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教学;严格遵守教学规范和教学纪律,注重改进教学态度,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学生和同行教师对课堂教学评价较好,人均平均得分在75分以上。
6.有改革、创新精神和一定的教研、教改成果。能不断开展教学领域的改革,积极进行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试验,并取得一定效果;有一定数量的已发表的教改总结或教学研究论文。
7.有一套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在新教师试讲、开课审批、集体备课、公开课、相互听课、教学检查、教研活动等方面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对师资培训、学校交流等方面有计划、有措施,注重对本门课程的质量检查和监控。
(四)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较突出的课程特色。
1.有一定的科研水平与成果。课程教师具有与其职称相适应的科研水平,积极承担科研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包括公开发表论文,通过技术鉴定,出版教材和专著等。
2.有较突出的课程特色。课程特色主要指课程在培养人才中的地位、作用,按照课程建设标准在某些项目中取得突出的成绩等。
第四章 课程质量的鉴定
第九条我校所有课程,均须申报课程质量等级鉴定。
第十条课程等级标准及其认定,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课程评估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质量鉴定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自检:申请课程质量鉴定的课程组教师,在学院(部、中心)领导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课程建设标准逐项自检,写出自检报告。
(二)院级鉴定:在所在学院(部、中心)院长(主任)主持下,组织系或教研室主任和同行专家,对申请者的自检报告与课程建设的成果材料进行检查与评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出鉴定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申请校级鉴定。
(三)校级鉴定:由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部分成员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申请者的自检报告,院级鉴定以及该课程建设成果进行检查、评议与审核,写出鉴定结论报告,初步评出课程质量等级,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主管领导审批公布鉴定结果。
(四)省级鉴定:经校级鉴定确定为校级精品标准的课程,由学校申请省级课程质量鉴定。
第十二条 校级课程质量鉴定,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教务处拟定。
第五章 重点建设课程与精品建设课程
第十三条 为保证课程建设取得实质性成效,学校对部分已达合格标准的课程实施重点建设,对部分已达优秀标准的课程实施校级精品建设,对部分突出的校级精品课程实施省级精品建设,对省级精品课程实施国家级精品建设。重点建设课程或精品建设课程应通过量化综合评估与审批产生。校级重点建设或精品建设的课程包括主要的公共课、各专业的主要基础课及专业主干课。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课程或精品建设课程由学校提供一定量的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该课程的教学研究,计算机辅助教学、教材建设以及适量的图书与教学参考书购置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经费的具体使用由课程负责人决定,学院(部、中心)的负责人监督;单项开支较大的项目需先经学院(部、中心)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或精品建设课程启动后,课程负责人必须带领课程组全体教师制定建设规划,尽快实施建设方案。在建设过程中,课程组应采取有力措施,突出重点和薄弱环节的建设,以此带动其他方面的建设。
第十六条 已经启动的重点建设或精品建设课程,经过3~5年的建设之后,应取得明显成效。最低要求是:校级重点建设课程必须达到校级优秀课程标准,校级精品建设课程必须达到校级精品课程标准,省级精品建设课程力争达到省级精品课程标准,国家级精品建设课程力争达到国家级精品课程标准。
第十七条 精品建设课程的管理具体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级精品建设课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课程建设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进行课程建设情况的检查、评估和等级认定,并对课程建设成果按下列办法予以奖励或处理:凡通过课程鉴定,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标准,学校颁发课程质量等级荣誉证书;达到优秀及以上等级的课程,学校另给课程组教师以奖励或资助,奖励或资助经费按当年财务运营情况确定。
第七章 课程建设的职责
第十九条 课程建设的好坏是反映学院(部、中心)领导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熟悉课程建设的标准并能指导本院(部、中心)课程建设,是学院(部、中心)领导任职合格与否的最基本条件。学院院长或教学部主任是本院(部、中心)课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教学的院(部、中心)副职是课程建设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承担的课程做好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课程负责人开展课程建设工作,加强对课程建设进展的质量监控。
第二十条 课程负责人负责所主讲课程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评估等方面的工作,指导课程组成员全面开展课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课程建设统筹工作。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课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各院(部、中心)实施,提供咨询并指导课程建设,负责优秀等次以上课程检查与质量鉴定,实施课程建设奖励、表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要提高对课程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课程建设作为学校教学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长抓不懈。学校人事、财务、资产、后勤、图书、教育技术等其他职能部门要协助教务处做好各项协调工作,确保课程建设达到预期的目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课程建设管理规定》(广师院〔2007〕3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