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课堂教学质量的检查,促进教师的相互交流与学习,推进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干部、教师听课评议常规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鼓励并要求各级领导和教师积极听课评课;通过深入地听课评课,广泛开展教学交流和教学研究活动;各学院(部、中心)领导及系、教研室负责人应身体力行,深入教学第一线,带头开展听课评课活动。
第三条 每学期听课基本时数:
(一)校级领导6课时;
(二)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领导8课时;
(三)学院(部、中心)领导10课时;
(四)系或教研室负责人12课时;
(五)教师8课时;
(六)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根据教学督导工作要求开展听课活动。
第四条 听课方式以随机听课为主,也可根据需要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听课时,原则上不预先通知授课教师。
第五条 听课内容包括检查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
第六条 听课时,听课人员要认真填写好《听课评议表》,主要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课堂纪律和学生反映等方面对任课教师的讲课进行记录。
第七条 听课后,听课人员应对任课教师的讲课写好总结性评语,采取集中或分散等方式评课,与任课教师充分交换意见,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任课教师反馈或反映给有关学院(部、中心)和教务处。
第八条 各学院(部、中心)领导要重视对听课所获得的教学信息的分析与研究,提出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并及时向教师反馈有关信息。
第九条 学校领导听课的时间、对象由领导所分管部门负责安排。每学期末,各教学单位和有关处室要收集本部门的听课评议表立档保存,并将听课情况汇总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听课评议制度》(广师院〔2007〕3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