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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成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 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粤教高〔2009〕7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施教改项目是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在学校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性、影响大、有实质性突破的教学方案、课程体系、新型教材和教学模式等改革成果。达到以立项促教改,以教改促实践,以实践促成果,以成果促教学质量与水平提升的目的。

第三条 我校实施教改项目必须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求真务实、锐意改革,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教改项目研究的目标和驱动力。

第四条 教改项目是指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学会、研究会及学校组织评审、立项的项目,独立于自然科学研究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之外。根据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四个级别。

(一)国家级项目:教育部下达的教改项目属于国家级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国家部委(教育部除外)、各省(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国家一级教育学会、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立项的项目等属于省部级项目。

(三)厅局级项目:省级教育学会、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质的教学研究会、学校所在地的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如广州市教育局)下达的项目属于厅局级项目。

(四)校级项目:学校组织立项的教改项目属于校级项目。

第五条 教改项目的范围包括:围绕我校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进行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学评估、教育教学特色培养、素质教育与创业教育等方面的研究、改革与实践。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和立项

 

第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申请立项,每年申报一次,分为重点项目(综合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等。国家级、省部级教改项目的申请立项,视其有关具体要求而定,原则上从校级立项的重点(综合)项目中优先推荐。各级高教学会的研究项目,视各学会的具体要求而定。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主要是在职教师、管理干部和教辅人员,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项目组应具有开展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并有明确任务分工。

第八条 申请的项目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鼓励校政、校企、校校、校内各院之间合作申报。项目应具有前期相关基础,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清晰、方法和措施得当,成果要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担任一个级别内1项教改项目的负责人,作为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参与2个项目。承担项目尚未结题者,不能申请新的教改项目。已获得上级资助的项目或其中的子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教务处拟定并发布年度教改项目通知及立项指南,项目申请人须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由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初审、推荐并签署有一定建设性意义的评审意见,审核后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报教务处,预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专家小组的构成要求为:应至少包括3名副教授以上职称专家,且至少包含外单位成员(校内外均可)1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担任专家小组成员,鼓励邀请与学科相关的行业、企业人士参与专家小组。

第十二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教改项目的复审和立项的组织工作。教改项目的评审立项,除上级部门有特殊明确要求的,一般由教务处代表学校组织专家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评审、遴选,经公示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公布或上报。

第十三条 获准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一般及自筹项目研究时间为1-2年、重点项目研究时间不超过3年,立项时间自公布文件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教改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内容设计、人员分工、组织实施、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申报、经费使用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获准立项的教改项目,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组成员、项目名称、内容或成果形式等,不得无故中止或延长完成时间,确因项目组成员调动或健康原因等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须由原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认定。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获准立项的教改项目给予适当的资助或奖励。省级及省级以上教改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和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或奖励。校级重点(综合)类项目每项资助0.5-1万元;校级一般项目每项资助0.2-0.4万元;其他新增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七条 对于上级只予以立项而不资助经费的项目,上级有要求的按上级具体要求给予资助;上级没有要求资助的,教务处将根据项目性质及实际需要费用情况,提出资助金额,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各教改和教学研究项目的经费须按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参加项目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含会务费);资料费(含与项目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购置费等);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版面费;结题验收费、成果评奖报送等。

第十九条 教改项目经费开支施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度,专款专用,不得超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负责人在结题验收时,须附加盖财务处公章的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对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者,要予以批评,严重者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且在两年内不再接受该项目负责人的立项申请。

第二十条 教务处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对中期检查不合格、无故终止或被撤销的项目,停止核拨经费。各级项目应加快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校级教改项目资助经费须在结题验收当年12月底使用完,逾期剩余资助金额将回收,不再滚动资助。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经费使用按照上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检查、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一条 校级教改项目须开展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中期检查表》。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组织专家小组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并签署检查意见,上报教务处。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对项目后期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等。专家小组成员组成方式可参见项目立项时专家小组的构成要求。教务处对各单位报送的中期检查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对部分二级单位的教改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限期整改,或降低项目等级直至撤销立项。教务处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可做出撤销决定,并暂停项目经费的拨款或使用: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项目组成员长期出国或因调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组成员或研究项目;

由于主观原因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三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每年开展一次,必须按时结题,提交《结题报告书》和成果证明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组织专家小组对本单位申请结题验收项目进行初审,对照《项目申请书》、《结题报告书》(含项目研究报告、成果证明材料),审查项目实际完成的研究工作,确定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研究成果,提出本单位参加学校集中性结题验收项目的建议名单。专家小组的成员组成方式可参见项目立项时专家小组的构成要求。

第二十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成果形式主要有:研究报告、实验报告、调研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材、课件、教学软件、正式出版的教研论文集或论文等。成果验收以《项目申请书》中的成果形式(论文、著作、研究报告、课件等)为准。论文应是围绕项目内容公开发表的正式出版物,教材须公开出版并被应用,课件等须有同行意见或用户使用意见。以论文形式验收的,一般及自筹类项目须有不少于1篇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重点(综合)类项目须有1篇核心或2篇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项目负责人必须有独立或参与完成的成果。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教改项目结题验收的组织工作,代表学校组织专家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采取通讯评审、现场考察、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验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经公示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并为主要参与人颁发结项证书(重点项目最多10人,一般项目最多5人)。经专家评审获得“优秀”验收结论的项目,将颁发奖金。获得“优秀”验收结论的项目,一般不超过当年参加验收项目总数的20%。

第二十六条 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其结果存入有关教师的业务档案,作为业绩考核、晋升职称以及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对于项目验收不合格或未按时完成的项目,其负责人应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由所在单位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撤销该项目,追回项目全部经费,两年内不再接受该项目负责人的立项申请,并酌情减少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的立项申报限额:研究成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者;经延期后仍未验收通过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对有推广价值或较大应用价值的项目,教务处将优先推荐其参加校级教学成果奖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的中期检查、验收与结题按照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广师院〔2015〕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