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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科竞赛的相关工作,使竞赛管理更加科学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学科竞赛对于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激励、引导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竞赛类别与项目

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本规定所指学科竞赛包括:

(一) 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或者各厅、局、委以及由教育厅委托各学科省级学会主办的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如华南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

(二) 全国性学科竞赛:指由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以及由教育部委托各学科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团中央以及各级团组织举办的竞赛活动由学院团委另行制定相关竞赛管理规定。

(三) 国际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文体性、演艺性、企业宣传推广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比赛不在此列。

第三条 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活动的整体规划、协调管理。具体职责是:收集、公布省级各类学科竞赛的信息,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进行沟通联系;组织学科竞赛项目的申报、审核、资助竞赛所需经费;奖励竞赛获奖指导教师;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二)有关教学教辅单位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竞赛的宣传、组织、报名、遴选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组织指导参赛队伍的培训、训练,组队与参赛及总结等工作。

第四条 竞赛组织流程

(一)各教学教辅单位每年年底根据本单位专业及学生情况,向教务处报送下一年度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项目。教务处对各教学教辅单位申报的学科竞赛项目进行审核并制订年度学科竞赛资助方案。

(二) 各教学教辅单位需在竞赛前一个月,根据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活动的通知精神,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科竞赛申请表》(含非资助项目),确定竞赛负责人、指导教师、日程安排及经费预算,并附相关部门竞赛通知,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竞赛。

(三) 竞赛结束后,各参赛单位须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科竞赛总结表》(含本次竞赛获奖名单),并将本次竞赛的相关材料(含获奖证书扫描件、作品申报材料等)统一报送教务处。获资助的项目根据财务制度报销相关的竞赛费用。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为了表彰参赛指导教师及学生在竞赛中所付出的努力,学校将根据竞赛获奖等级对参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和学生予以一定的奖励。对指导教师的奖励由教务处负责,对获奖学生的奖励由学生处负责。

(一)指导教师的奖励

1.指导教师是指对参赛学生进行具体培训与指导的教师。对指导教师的奖励标准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研项目配套及教学奖励办法(试行)》。

2.所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特等奖或影响较大的国际奖项,学校给予指导教师特别奖励。

3.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项目,各教学教辅单位在竞赛当年的12月上旬前,提交申报奖励的相关材料(含已批参赛的申请表、有关竞赛文件、竞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经教务处研究审核后,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获奖学生的奖励

1.学科竞赛的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2.学校依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给予获奖学生相应的奖励学分。

(三)  参赛组织的奖励

对获得优秀组织奖的单位,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广师院〔2013〕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