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实行任课教师资格审查制度。
第二条 学院(部、中心)成立任课教师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拟任课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把关;相关教学系或教研室具体负责教师资格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方可担任本、专科课程的主讲教师。下列人员开课前必须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能开课:
(一)无高校教学经历的第一次开课的教师;
(二)非教师编制,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人员;
(三)跨专业开课的教师;
(四)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在读研究生;
(五)初级职称资格的教师。
第四条 审查程序
(一)由系或专业负责人介绍拟任课教师的学历、职称、教学、科研、思想政治素质情况;
(二)教师试讲安排报教务处,试讲时间不少于1学时;
(三)审查小组评议,做出评价,进行无记名投票,试讲教师获同意任课票数不低于参加人数的2/3,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四)由主管教学的学院(部、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五)各单位必须对本规定所列举的审查对象按审查程序进行审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安排未经过资格审查和批准的人员为本、专科学生开课,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学院(部、中心)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外聘教师的资格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任课教师资格审查规定》(广师院〔2016〕39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