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士学位专业的管理、检查和监督,规范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 确保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教务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 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
审核工作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四条 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符合下列标准,当年有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可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具体标准如下:
(一)能开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二)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三)有一定数量的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第五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
(一)审核内容
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师队伍、教学条件、教学过程及管理、实践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等内容。
(二)评审方式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三)审核程序
1.学院审核
学院专业负责人负责本专业的专业简况表等相关申报材料的填报、编制;专业所属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专业申报材料提交教务处。
2.专家评审
教务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申报专业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学术造诣较深,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至少5人,其中校外专家2人以上。专家评审通过后,报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评审。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学校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听取各专业负责人汇报,现场提问及答辩后,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意见分“同意”、“不同意”和“弃权”。
表决票“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评委人数半数以上的专业,视为审核通过;“同意”票数未超半数的专业,则限期整改。整改后,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再次审核。
(四)审核时间
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的学院,应于本专业第一届本科生毕业的当年开展申请工作。
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专业的评审时间于当年的3-4月份进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审核工作。教务处每年3月份启动工作;3月上旬完成专业简表填写;3月中旬聘请校内外专家组评审;3月下旬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并公示;4月上旬提交学位审核系统并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质量监督
(一)各学院要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加强师资队伍、课程、教材、实践教学条件等教学基本条件建设,进一步加大教学管理力度 ,定期开展自查, 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定期对各新设专业的管理和办学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需经过学院审核、专家组评审、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三级审核。
(三)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审核结果以及通过审核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材料,须在本校网站进行公示10天,接受教师、学生、社会的监督。
(四)接受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对我校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办学质量、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专业将责令其整改建设,如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建设要求的将减少其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学位授予权。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师学位委〔2014〕2 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