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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力,加强全日制本科生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工作,规范教学管理,确保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本科专业大类的其它专业的部分核心课程的学习过程为修读辅修专业,或者学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未能完成其全部学业,但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数,也视为修读辅修专业。

第三条 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本科专业大类的其它专业的核心课程,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的学习过程为修读辅修学士学位。

第四条 辅修专业学制为2.5年,修读总学分为30-35学分,不包含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学制为3年,修读总学分为45-50学分,且包含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三章 专业开办申请及招生程序

第五条 经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置且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专业,可申请开办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开办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组织专家论证,于每年5月初向教务处报送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设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论证过程、辅修专业名称、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开办数量、招生规模、收费标准及计算依据、师资及实践教学条件保障等。教务处审核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策通过后,开办学院将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审批并取得收费批文后由财务处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开办。同时,辅修学士学位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获准开办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院于每年6月初提交招生简章,经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务处在校园网统一对外公布后方能组织招生。开办学院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学生报名。

第八条 开办学院可根据招生条件,可对申请修读学生进行考核,择优录取,并将拟录取名单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公布最终录取名单。

第四章 修读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一年级本科生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期全部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无违纪处分记录,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条 每位本科生只能申请修读一个本科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且修读专业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大类。

第十一条 修读报名与审批程序:

(一)符合修读条件、自愿修读的学生,应按照各专业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内向开办学院提出报名申请并提交相关成绩单等资料。

(二)开办学院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考核。

(三)开办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或考核结果择优录取,并将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开办学院负责向录取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持缴费收据到开办学院报到注册,填写学籍档案,才能取得修读资格。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开办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修读要求,应专门制定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人才培养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批。培养方案应能够系统地反映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应包括专业主干课程,课程性质均为必修课程,理论课、实验(实践)课的安排及比例由开办学院自行确定。学生应在主修专业的第三学期至第七学期修完全部课程,每学期安排10学分左右的课程。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在第八学期同时完成主修和辅修的两个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并答辩。

第十三条 辅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开办审批、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调配等。开办学院负责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教学任务的落实、成绩登记和管理、毕业资格或学位资格审核以及协助学籍管理等。修读学生的其他管理工作仍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十四条 修读学生一般应单独编班进行教学。依修读人数情况,30 人以上应单独开班,否则不予开班。辅修上课时间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双休日或寒暑假上课。期末考试由开办学院负责组织,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考试周进行,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十五条 开办学院要选派优秀教师承担教学任务,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保证教学质量。修读学生应享有与本院系学生同等的教学条件。学生在辅修专业学习过程中违规违纪,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成绩一般不影响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评定、评奖评优、毕业学位。

第十七条 辅修教育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办学院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按照本科教学管理制度中有关学籍管理、考试管理、成绩管理、档案管理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确系无法继续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需填写终止辅修申请表,交开办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已通过的课程学分作为其主修专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记入本人学习成绩档案,并可冲抵主修专业规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修读时间与主修专业同步。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辅修学习同时终止。

第六章 毕业和学位资格审定

第二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工作由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办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基础上,可另行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修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且符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规定的有关学位授予条件者,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基础上,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者,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七章 学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收费标准,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 号)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途申请终止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所交学费不再退回。

第二十五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并管理。学费分成比例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广师大〔2020〕60号)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办学院应加强对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杜绝违规办学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同意和接收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工作的统筹管理,并对开办学院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学质量等违规行为,及时提出警告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直至撤销其开办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前相关规定涉及本管理办法内容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学校将按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