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对外合作办学(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工作,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学校第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技术师范大学的要求,坚定“面向职教、服务职教、引领职教、特色发展”办学定位,发挥学校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辐射引领作用,切实履行师范大学的职责,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建立多方共同支持的教育平台,为地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为全面提升广东省基础教育、职业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实现从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的跨越作出贡献。
第二条 基本原则和思路
根据学校对外合作办学(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的现状和社会需求,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点,确保质量,有序推进”的原则,按照“办学示范基地+教师发展中心+教研咨询中心+师范生实习基地+学生就业基地”五位一体的建设思路,积极探索“传播先进教育理念”和“输出优质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加快学校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平台的建设,确保合作办学质量,打造学校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品牌,扩大学校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领域的社会影响力,取得良好的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三条学校对外合作办学(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按以下模式进行管理。
(一)直接管理的附属学校。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力量合作创办,由当地政府或社会力量负责附属学校(幼儿园、小学、中学、中职学校、高职院校)所有办学经费的投入,我校全面负责附属学校的管理。
(二)协同管理的附属学校(实验学校)。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力量合作创办,由当地政府或社会力量负责附属学校(幼儿园、小学、中学、中职学校、高职院校)所有办学经费的投入,学校负责选派附属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选聘和培训老师,并派出专家团队指导教学和协同管理。
上述两种模式的合作办学项目可授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附属学校”“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附属××学校”或“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的冠名。
(三)服务指导的学校。这一类型学校不授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的冠名,为一种松散型项目合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协商签署具体的合作协议予以实施。由当地政府或学校(幼儿园、小学、中学、中职学校、高职院校)直接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提出服务指导需求,服务内容可以是学校整体规划建设,可以是某个学科的发展,也可以是教学或科研的指导,以及教师队伍培训等。根据服务内容可授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学实验基地”相关的牌匾。学校根据服务需求组织专家团队到学校进行调研,与该校共同制订服务实施方案,为该校发展与办学质量提升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章 合作条件
第四条 根据社会需求、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合作方的性质和办学模式,学校对外合作办学(基础教育、职业教育)设定以下合作条件:
(一)与地方政府合作公办性质的附属学校应符合《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地政府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当地教师的培训、提升等工作以项目形式与我校合作;
2.缴纳一定数额的品牌使用费和管理费,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提供其他资源、政策支持。
(二)与社会力量合作民办性质的附属学校应符合《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作方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由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共同提出,由学校与合作方、地方政府共同签订三方协议;
2.采用一事一议的形式向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助一定数额的赞助费;
3.交纳一定数额的品牌使用费;
4.交纳合作学校学生总学费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三)服务指导的学校按服务项目内容收取指导服务费,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如出现与上述不一致的情况,需在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和论证的基础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及附属单位对外合作办学(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项目的规划、论证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育发展中心(与实验教育集团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对外合作办学(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创办学校的督导、协调、规范、服务等管理和具体办学业务工作。
第八条学校下属单位参与对外合作办学(基础教育)必须经学校批准。下属单位未经学校批准参与对外合作办学(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合作项目的洽谈
第九条 成立合作项目洽谈小组,具体负责项目洽谈工作。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发展规划处处长、副处长及地方教育服务科科长组成。
第十条 项目洽谈分初步洽谈和合作协议洽谈。初步洽谈内容包括向合作方介绍学校合作办学的加盟条件、合作模式等情况,了解合作方合作办学的总体设想,形成合作办学的初步意向性的意见等;合作协议洽谈则对具体的合作协议条款进行具体的洽谈。
第十一条 项目洽谈必须有专人记录,并整理出一式两份的洽谈备忘录,由双方洽谈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各持一份存档,以备查证。
第六章 合作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要求合作办学的地方政府或企业向教育发展中心提交合作办学申请和办学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应包含当地教育的基本概况、办学目标与发展思路、拟创建的办学特色与核心优势、已有主客观基础条件分析、经费承诺等内容。
第十三条 教育发展中心与当地政府协调沟通,了解政府主管部门具体意见,明确主管部门充分支持的肯定意向。
第十四条 教育发展中心提出合作办学的具体方案上报发展规划处,由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小组预审申请报告,实地考察,评估可行性。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工会或教代会代表、监察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教育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或职业教育领域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处、教育发展中心将合作办学项目可行性报告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处、教育发展中心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完成合作办学协议的洽谈和起草等事宜。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合作办学(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收入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收缴主体:
(一)通过对外合作办学(基础教育、职业教育)获得的赞助费全部由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收缴;
(二)通过对外合作办学(基础教育、职业教育)获得的品牌使用费和管理费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收缴。
第八章 附属学校(幼儿园)的管理
教育发展中心必须加强对各合作办附属学校的管理,确保合作办附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
第十九条 依照合作办附属学校校长考核评价制度和合作办附属学校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对各合作办附属学校校长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根据合作办附属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制度,对各合作办附属学校办学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各合作办附属学校办学报告制度,要求各合作办附属学校每学期必须向教育发展中心报告就读学生情况,确保学校办学管理费不流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外合作办学(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是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或者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附属单位的名义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力量合作开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技工)、高职高专学校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教育发展中心负责解释。